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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33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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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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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在英國議會上這一詞彙有着几乎同樣的含義。這些功能上的相似會使執政官和保民官發生對立,哪怕所有的司法都已暫停。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五章


  

代表或代理人

一旦公眾服務不再是公民的主要關心對象,他們會想用自己的錢包來提供服務而不是親身介入,此時國家就已幾近瓦解了。如果戰爭需要兵士,公民會出錢僱傭而非自己出戰;如果公民集會,公民會派遣代表而非自己出席。懶惰和花錢的結果是,他們最後要僱傭兵士來奴化和僱傭代理人來出賣這個國家。

是商業藝術的促進,加之對利潤的追求、軟弱和樂於安逸,使親身服務變成了金錢。公民放棄一部分收入以便有更多時間增加財富。花錢,不久你會落入鎖鏈。「財政」一詞意味着奴隷;它在共和國中絶無地位。在真正自由的國家,公民是用自己的手而非錢來做所有的事。不是為了逃避責任而花費,而是親自履行其義務。我的想法和世俗接受的觀點相當不同;我相信稅收比強制勞動還要不自由。

國家越是結構良好,公共事務就越會在公民頭腦中優先於私人事務。實際上,私人事務會較不重要,而公共福利會占個人福利的較大部分,如此他也就不必用個人手段來謀此福利了。在治理良好的共和國,人們會踴躍參加公民集會,而在壞政府的治下,他們一步也不想邁出,因為沒人對集會的召開感興趣,每個人都相信一般意志絶不會在集會中產生,最後,他們完全投入了自己的家務私事。好的法律使更好的法律得以形成,壞的法律帶來更壞的法律的制定。一旦有人針對國家大事說「這與我何干?」,這個國家就可被認為是迷失了。

對自己國家愛的減少、對私利的熱烈追求、國家的幅員遼闊、戰爭征服和政府濫權,導致了把代理人送去參加民族集會的發明。有些國家竟把這說成「第三等級」的代表,於是把第一和第二優先給予了兩個階級的私利,把公眾利益放在了第三位。

正如主權是不能放棄的,它也不能被人代表。它的關鍵是一般意志,一個意志是不能被人代表的:它要麼是自己,要麼不是自己,沒有中間的可能。人民代表因此不是也不能是人民的代理人,他們只是人民的使節,不能最後定奪一切。任何法律不經人民親自認可都是無效的;它不能成為法律。英國人認為自己是自由的;他們大錯特錯了,因為他們只是在選舉議會成員時才自由,而在兩期選舉之間他們是在奴役中,他們什麼都不是。在他們自由的短暫時間裡,英國人的自由方式使他們該當失去這種自由。

代理人是一個相當現代的觀念:它來自那個使人類敗壞、使人這個名字蒙羞、邪惡荒唐的封建政府。在共和制,甚至于古代的君主制下,人民從無代表,這個詞根本不存在。在保民官非常神聖的羅馬,几乎沒有人會想到他們可能篡奪人民的職能,而在盛大的群眾集會中,他們也從未試圖把群眾專政轉化成自己的權威。群眾集會的規模有時所引起的困難由格拉奇時代可見一斑,許多群眾要從屋頂上扔下他們的投票。


  
當法律和自由就是一切,困難就不算什麼。這些聰明的民族從不讓任何人超出它應有的範疇:他們的法西斯權杖衛士【譯註1】可以做他們的保民官不敢做的事;他們不怕他們的權杖衛士會把自己代表。

為瞭解保民官為什麼有時可以代表他們,我們只要理解為什麼政府可以代表主權者。既然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表達,顯然,人民在行使立法權力時是不能為人代表的;但是,當它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時,它可以也應該由人代表。這表明,如果深入審視,世上很少有幾個民族擁有法律。儘管如此,可以肯定,不具有任何行政權力的保民官並不是憑着他們的官職來代表人民,而是要超越元老院的權力才能代表人民。

在希臘,一切人民必做的事它都自己來做;它不斷地在戶外舉行集會。希臘人生活于溫暖的氣候,他們並不貪財,一切工作都有奴隷完成,自由是他們唯一關心的對象。沒有這同樣有利的條件,同樣的權利如何能夠保持?我們的惡劣氣候增加了我們的需求【原注1】,我們戶外的公共場地一年有六個月不能使用,我們失聲的語言在開擴的空氣中無法為人聽見。我們花了更多的氣力於利潤而不是自由,我們更怕貧困而不是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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