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契約論 - 32 / 50
西洋哲學類 / 盧梭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社會契約論

第32頁 / 共50頁。

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外沒有任何其他力量,它只能通過法律起作用,既然法律只不過是一般意志的真正表達,主權者也只有在人民集會的時候才能體現。「人民集會?」有人會說,「多蠢的幻想!」它雖是今天的幻想,卻是兩千年前的現實。難道人的本性改變了嗎?

道德範疇的可能極限並不象我們想象的一般狹小。是我們自己的軟弱、邪惡和偏見侷限了它們。低劣的靈魂不相信偉大的人,極可憐的奴隷會嘲笑「自由」這個字眼。


  

讓我們借古人之風來看看今日之所能為。我不想說古希臘的共和國,但是羅馬共和國,在我來看,是一個大國了,羅馬市是個大型城市。城市的最後一次人口普查顯示有四十萬武裝公民,羅馬帝國的最後一次普查報有多於四百萬的公民,還不記臣民、外國人、婦女、兒童和奴隷。

很易想象時時舉行首都和市郊眾多人民集會的困難所在。有時羅馬市民幾星期都不集會,而有時一星期它有數次集會。人民不僅執行主權的權利,還執行一些政府功能。一些商務得以往來,一些案件得到判決,在此公眾集會中,整個人民如履行其公民職能般頻繁地履行作為官員的職能。

上溯到最早的民族歷史,我們看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哪怕是君主政府,比如瑪西東和法蘭克,都有着同樣的委員會。無論如何,這一鐵的事實駁回了所有的反對。在我看來,從事實中導出的可能性有着相當成熟的理性。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三章

主權權威的自身保障(續)

僅僅一次人民集會通過對法律的認可而決定國家的構成還是不夠的;建立了永久的政府或對官員的選舉制定了特定的監督也是不夠的。除了那些因意外因素必須的特殊集會外,還一定要有定期的不能取消或推遲的集會,在這一天,人民為法律召集在一起而不必其他的正式通知。

除了這些依法定日期舉行的合法集會外,任何其他人民集會,如果沒有經過預定的手續由有此權力的官員召集,都應該是被認為非法的,而所有其決議都歸無效,因為,集會的命令是依法產生的。

至于合法集會的頻率,其所依因素太多而無一定准則。我們只能說,一般而言,政府越是強大,主權者就要越發頻繁地表達自己。

有人會說,這對一個單一城鎮還不錯,但如果國家包括若干城市,又應如何處理?是把主權權威分散?還是把它集中于特定一個城鎮,而使其他城鎮從屬於它?

我的回答是兩者都不行。首先,主權權威是單一整體,一旦分散也就消亡了。其次,城鎮如同民族,每個都不應屈從于另一個,因為政體的關鍵是服從和自由的統一,「臣民」和「主權者」兩詞是完全相應的,兩者的含義統一成一個字「公民」。

我還要回答,把若干城市組成一個國家總是不好,任何作此想者不要使自己忘記了他逃避不了這一缺點。大國的氾濫不能被用來反對只喜歡小國的人們。但是,小國如何才能擁有足夠的力量來抗拒大國,如古希臘城邦反抗外國國王,或更近的,荷蘭瑞士反抗奧地利王室?

如果,國家不能保證在一定大小,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不立首都,政府在各個城市輪作,國家財產也在各城輪流循環。


  
使國土平均的為人口佔有,使同樣的權利延伸到每個角落,使財富和生命無處不在,國家就會有最大可能的力量和最明智的治理。記住,城牆也不過是用鄉村房舍的殘磚敗瓦構築的。每當我看到首都興建起了宮殿,我就覺得看見整個農村的家庭都在成為廢墟。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四章

主權權威的自身保障(續)

人民一旦依法作為主權者而集結,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權力也得暫時停頓,就是最卑賤的人也和首席官員一樣神聖而不可侵犯,因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麼代表的。發生在羅馬公民集會上大部分的騷動都出於對此一准則的無知或忽視。執政官僅僅是人民領袖,保民官只是發言者【原注1】,而元老什麼也不是。

這些停頓的間隙,其間統治者要面對或應該面對更高的權威,總是使政府擔驚受怕;這種人民集會,作為政體的盾牌和政府的繮繩,總是時時使統治者恐怖:使其不遺餘力地提出反對、製造困難、信誓旦旦以使人民對之放棄。當公民貪婪倦怠膽怯,或喜愛安寧而非自由時,他們不會過久地抵制政府方面的雙重努力。於是,當對立的力量不斷增加,主權權威將最後消失,大部分的共和國都是過早地衰亡的。

但是,在主權權威和任意政府之間,有時會有中間的權力,我們必須現在對它加以討論。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