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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23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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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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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條件是久經考驗的,它們可為其他考察進一步證實。顯然,官員在政府中的行為要比公民在國家中的行為要有效得多,個人意志對政府行為的影響也就比其對主權者的影響更多更大,這是因為官員總是有一些政府職能,而單個的公民對主權者卻無此功能。再者,國家越擴展,它的的實力也越增加,雖然不是和大小成比例;然而,當國家大小不再變化時,政府不能再依靠增加其成員來增加自己的實力,因為它的實力來自國家,是恆定的。於是,政府的相對力量或活力下降,而實力或絶對的力量不再增加。

當更多人參與負責時,公共事務的處理肯定也大為減慢;他們強調審慎而不要冒險,讓機會白白溜走,過久的考量往往反而失去了考量的成果。


  

我剛證明了政府隨成員增加而效率下降,以前我還證明過人口越多,就需要更多強制的力量。從此,我們得出結論,官員和政府的比例要和臣民和主權者的比例相反;就是說,國家越大,政府就要越小,所以,官員人數的減少要比例于臣民人口增加。

我所講的是政府的相對權力而非絶對權力,因為反過來說,官員人數越多,團體意志就越接近一般意志,而在單個官員下,如我已述,團體意志成了只是個人意志。於是,我們在一個方向上會失去我們在另一方向所得的東西,制憲人的藝術就是要尋求如何統籌政府的互成反比的力量和意志,使其最有利於國家。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三章

政府分類

在前一章我們已經看到為什麼各種政府形式要根據其構成的成員人數劃分;在這一章,我們會看到如何作此劃分。

首先,主權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手中,結果公民官員多於普通的公民。這種政府形式稱之為民主制。

其次,主權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結果普通公民要多於官員數目,這種形式稱之為貴族制。

最後,主權者可以把整個政府集權于一個官員手裡,其他官員從他手裡分得權力。這第三種形式是最常見的,稱之為君主制,或皇室制。

應該注意,所有這些形式,至少是前兩種,可以存在很寬數值上的浮動。民主製程度可以從全體人民到半數人民;貴族製程度可以從半數人民到極少數人;就是君主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分享。斯巴達依憲法總是有兩個國王,羅馬帝國有時同時有八個皇帝而不會破壞統一。於是,在某一點上一種政府形式轉變成下一種政府形式,雖然我們只有三種定義,政府的不同形式可以多如國家擁有公民的數目。

再者,既然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細分成不同的部門,每一部門依不同方法進行管理,這三種政府形式的各種混合就可產生很多種混合形式,每種混合形式又可以被混以任何單一的形式。

縱觀歷史,人們常爭論什麼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卻忘了每種特定形式都是在一定條件下最好而在另一些條件下最壞。

如果在一個國家中最高官員的數額應該反比于公民的人數,由此可以導出,就一般而言,民主制應最適合城邦,貴族制適合中等國家,而君主制適合于大國。這一法則直接來自我們已建立的原則;但是我們如何才能考察眾多條件下可能出現的例外呢?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四章

民主制度

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更知道如何執法和釋法。於是乎最好的國家組織形式應該是執法權力和立法權力的結合。但是,正是這種結合使這種政府在某些方面不利,因為本應分離的權力被統一了起來,既然統治者和主權者合一,他們形成了一種,比方說,沒有政府的政府【譯註1】。

由立法者來執法,或者人民作為整體不是集中精力於一般性的對象而是面對具體的目標對象,這並不合適。再沒有比私人利益對公眾事務的影響更危險的事了,由政府對法律的濫用與其說是一種邪惡不如說立法者的墮落,而此墮落是追求特殊對象的必然結果。當這樣的墮落存在時,國家的基礎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無計於事。從未濫用政府權力的人民永遠不會濫用其獨立;一個總是統治得體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統治。

從最嚴格的意義上,真正的民主制從未存在過,也永遠不會存在。大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規律的。人民要不斷集會來處理公眾事務也難於想象,為此目的建立任何機構也就改變了管理方式。

我確信這是一條公理:當政府機能被分配給若干機構,那些人數少的機構慢慢地會獲得最大的權威,這是因為他們處理事務的能力的自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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