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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11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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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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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民能夠從適當的信息作出自己的決定,而事先公民彼此不曾加以討論,一般意志總是可以從這些決定的交集中得到,這種決定將總是正確的。但是當人們在交往中開始形成了局部的社團組織,這種局部社團利益開始成為成員的一般利益,而相對於國家它成為一種個體利益。此時,有效表決人將少於公民的總數,只是社團組織的數目而已。此時利益的衝突相對減少,而表決結果也缺乏一般性了。最後當這些社團組織中的某一個成為主導地位,選舉結果就不再是差額的總和了,此時只存在一個差額;一般意志從此煙消雲散,流行的主導觀點不過是一種特殊的個體表達而已。

因此,如果一般意志要得到清楚的表達,國家中的社團組織就不應該存在,而每一個公民得以獨立地形成自己的觀點【原注2】:這是偉大的萊科古斯【譯註1】曾建立過的精密而獨一無二的體系。當社團組織已經存在,這些組織就應該越多越好,彼此必須平等,如梭倫【譯註2】,弩瑪【譯註3】,塞爾維【譯註4】所做的那樣。這只不過是為了保障一般意志的開明和使人民避免錯誤的有效手段。


  

【原注1】『每個利益,』Marquis d’Argenson說道,『都有不同的原則。兩個特殊利益的協調是由對第三個利益的反抗而形成的。』他還可再加上所有利益的協同是由對每一個利益的反抗形成的。如果沒有不同的利益,共同利益就可被明白地感受到,因為它毫無阻礙;所有人都會自發地行事,政治也就不再是一門藝術。【原注2】『事實上,』馬基維利說,『有些分割是對共和國有害而有些則是有利的。那些攪起群體分裂和追隨者的分割是有害的,而不含這兩者的是有利的。既然共和國的創始人不能防止不和的產生,他至少應該阻止它發展成為分裂。』(《佛羅倫薩歷史》第七冊)。【譯註1】Lycurgus(公元前九世紀),古希臘城邦國家斯巴達憲法草起人。【譯註2】Solon(公元前638559年),古希臘城邦國家雅典詩人和憲法草起人。他對政治經濟進行了廣泛改革廢除了依世襲的等級制度,但保持了財產的等級,他的憲法改革更奠定了雅典的國家基礎。就是今天,梭倫這個名字仍是好的憲法草起人的同義詞。【譯註3】Numa Pompilius,羅馬第二代國王(在位715673BC)。他被認為是七個羅馬國王中最智慧最優秀的。他對羅馬的貢獻包括曆法制定,國家宗教,宗教祭祀,宗教法律等等,成為羅馬未來發展的奠基人。【譯註4】Servius Tullius,傑出的羅馬第六代國王(在位579534BC)。他對政治社會進行了重大變革,他的憲政改革為後來的羅馬奠定了法制基礎。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四章

主權權力的有效範圍

如果把政體看成是生命來自于其成員團結的法人集體,如果它的生存是它的首要原則,那麼它就必須具有普遍性的強制力量,為了整體的最高利益去驅動或放棄其局部。自然給予人控制自身器官的絶對權力,社會契約也賦予政體對其成員的絶對的權力。正是這種權力,在一般意志的指導下,如我所說,稱為主權。

但是除了這種公眾法人之外,我們也必須考慮構成的個體,它的生命和自由都是天然獨立的。因此我們必須區分公民的和主權者的各自權利【原注1】,以及公民作為臣民的責任和他們作為人的天然權利。


  
我要指出,通過社會協約每一個個體只是放棄了部分必需的權力財產和自由,因為由社區對之進行控制至關重要;還必須說明的是,主權者是決定此種重要性的唯一評判。

只要公民力所能及,一旦主權者需要,為國出力就是他的責任。但是主權者不能對臣民強加上無用於社區的任何限制;它也不會有此意願,因為在理性和自然法則之下,沒有原因的東西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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