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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9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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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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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先有權讓步于需要和開墾,我們是否走到了極限?是否可能讓這樣的權利不受任何限制?是不是一個人只要踏上了這片土地,就可以宣告擁有這公共領地?如果他有本事驅逐他人而短期佔領了土地,是否他有權讓他人永遠不再回來?當一個人或人民強占了大片領土,不讓他人涉足,難道這不是應該懲罰的罪惡嗎?因為他(們)剝奪了自然給予的大家都有份的居住和食物資源。當巴布亞【譯註1】站在海岸上以卡斯提王室的名義宣告擁有太平洋和整個南美洲時,難道他就真的憑此剝奪了居民的所有而讓世界其他君王止步了嘛?如果是這樣,這樣的儀式可以無限地不必要地不斷重複下去,天主教的君主翻翻書本就可以立刻擁有了這個世界,然後再從他的大帝國中把已有王國的土地一一減去。

很容易理解個人擁有的土地是如何結合而成為公共疆土的,也容易理解從臣民延伸到其佔有的土地的主權者權利如何開始生效。這使所有人都更加依賴國家,他們的財產就是他們忠誠的保證。古代的君主國顯然並不明白這一點:他們號稱自己為波斯人王、塞斯安人王、瑪西東人王,好象他們只是人的統治者而非某片國土的主人。現代君主國聰明了,號稱自己是法國國王、西班牙國王、英國國王、等等。佔有了土地,他們也就能夠支配其上的居民了。


  

有趣的是,當個人把他的財產貢獻給社會時,後者沒有剝奪其財產,相反賦予他合法的所有權,從而把強取豪奪轉變成了真正的權利,把佔有權轉變成了所有權。這樣,他被看作是公產的監護者,他的權利也為其他國人所尊重,面對外國力量,他受到國人一致的保護。因此,這種財產的轉移,不僅對公眾有利,而且更對個人有利,也就是說,個人拿回了他所奉獻的一切。這種矛盾的似非而是(paradox),在我們以後陳述主權者和所有者對同一財產的權利時,會有更明白地解答。

還有一種可能是社會形成時個人並沒有任何財產,在他們佔有足以維生的大片土地後,或者一起公用,或者將之分割,其分割大小或者是平均,或依主權者的要求。不論這一分配如何進行,個人對土地的權利要永遠從屬於社會對土地的權利,否則社會的紐帶和主權的實施就不會有力量和權威。

在結束這一冊之前,我應指出整個社會系統應該賴以生存的基礎:基本的社會公約並沒有破壞自然的平等,只是把人之間天生的體力上的不平等,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而代之;從此,在體力智力上不平等的個人,開始在社會規範和法律權利上擁有完全的平等。【原注1

【原注1】然而,在腐敗政府的統治下,這種平等是表面的和騙人的;它成為被用來維護現實中貧富不均的工具。事實上,法律總是對富人有利,而對窮人有害。從此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公民社會只有在公民普遍富裕沒有過份的兩級分化的條件下才會對人有利。【譯註1】Vasco Nunez de Balboa(14751517)西班牙探險家殖民者,發現太平洋和南美洲,並以西班牙的名義宣佈所有權。

《社會契約論》 第一冊

第二冊

《社會契約論》
第二冊第一章

主權不能放棄


  

從以上建立的原則,第一個和最重要的結果就是,只有一般意志才能使得國家力量達成它應有的目的,也就是共同利益;個體利益交織既然使社會的產生成為必需,而這種利益的約法也使社會的存在成為可能。正是因為這些共同的利益形成了社會的緊密紐帶,沒有這些共同利益的交集,社會就不可能存在了。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

因此我要說,主權,不過是一般意志的實踐,它不能放棄自己。作為一個集體存在的主權者,只能由它自己代表自己;權力是可以轉移的,但是意志是不能轉移的。

個體意志雖然在某些特定事物上可能和一般意志重疊,這種重疊不可能維持不變,因為個體意志本質上就是局部的,而一般意志追求的是平等;這種重疊更不可能有任何保障,即便它曾經一直存在,它也只能是出於巧合而非機制。主權者確實可以說:這個人的意願現在就是我的意願,但是它不能說:明天他的意願還仍是我的意願,這是因為意志並不能延伸到未來,而意志也不可能不利於意志的主體。因此,如果人民信誓無條件的臣服,人民也就解體不再成為人民了;宗主帝王揚威立萬之日,主權政體分崩離析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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