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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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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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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原則是經過了歷史考驗的,也是所有文明國家的一致實踐。宣戰的目標與其說是針對君主勿寧說是針對其人民。任何外國人,不論是君王、個人還是人民,如果對統治者不宣戰就搶掠屠殺關押其子民,他不是敵人,而是強盜。就是在戰爭中,正直的統治者也只是把敵國的公有財產收為我有,而對個人的生命財產加以尊重;惟有對其尊重他自己也才擁有這種權利。戰爭的目的是打敗敵國,因此此間殺傷的條件必須是該保衛者還沒放下武器;一旦他們投降放下了武器,他們也就不是敵人或說是敵國的工具;他們是普普通通的人,而殺人的權利也就不復存在。有時,摧毀一個敵國是可以不傷一草一木一兵一卒的,戰爭並不給予超出其目標的不必要的任何權利。這些原則不同於葛羅休斯;它們不是基于詩人的權威:而是來自自然,基於理性。

至于征服者的權利,它和至強者的權利沒有什麼不同。如果戰爭並不賦於他權利去屠殺屈服了的民眾,就更無所謂其蓄奴暴役的權利了。一個人只有在無法把別人變成奴隷的時候才有殺敵的權利;奴役權因此並不來自殺人權,勝者既無此特權,自由和生命的交換也就絶非公道。這裡,生死權要建立於奴役權上,而反之奴役權也要建立於生死權上,難道這不是一種邪惡的循環嘛?


  

退一步,就算我們認同此種可怕的殺人的特權,我還是要說戰爭奴隷,或被征服的人民,不過是出於強制被迫,對其主人沒有任何服從的義務。勝利者並沒饒恕了他們的生命,奴役也是殺人:與其毫無收穫地殺,不如有利可圖地殺。除了暴力他沒有任何其他權威,戰爭狀態也就一如既往;他們的關係就是這種戰爭狀態的結果,而使用戰爭的權利可不意味着任何和平的條約。當然勝利者和被征服者間還是有條約的,規定的不是戰爭狀態的結束而是戰爭狀態的維持。

可見,無論我們從哪個角度看這個問題,奴役權都是無效、非法而且荒唐的。「奴役」和「權利」兩詞互相矛盾不能相容。總之,不論何人,只有失去理性,才會對他人或百姓說「我要和你們結成一紙協議,你們只能付出,我只能獲利。只要我願意,我就可以-你們也只能-保持它。」


  
【原注1】比世上任何民族都知道並尊重戰爭權利的羅馬人在這一點上非常顧忌,其公民如果不公開向敵人挑戰並指名點姓地挑戰某一個敵人,就不被允許做為志願者。當小Cato第一次參戰所在的兵團在Popilius手下重新組建時,老Cato寫信給Popilius說,如果他還希望自己的兒子仍然服役,他就必須對他重新進行軍事宣誓,因為現在他的第一個誓言作廢他已不能再拿起武器對抗敵人了。老Cato又寫信給兒子叮囑他不發新誓就不能上戰場。我知道Clusium的陷落還有其他一些孤立事件可以用來反駁我,但我說的是法律和習俗。羅馬人比任何其他國家都較少地違反其法律,其他國家也沒有如此好的法律。【譯註1】原文是Establishments Of Saint Louis。其他版英文翻譯寫成法國國王路易IX。路易九世(12141252),被後人稱為最有騎士精神和和平精神的國王,封建時代的名君。在位期間,正是歐洲的教權與王權爭奪激烈的時期,路易九世篾視當時的教權至上,教皇是神的代言人的做法,公然宣稱,國王除了上帝和國王自己之外誰都不服從。為了使國王制度可以真正獨立於皇權(聖羅馬帝國皇帝)和教權之外,路易九世大力健全官僚統治機構和中央集權制度,使國家得以在這樣的機構下運作,減少國王的明暗對國家的直接影響。這是歐洲各封建領主式的國家向近代的國家過渡的開始。路易九世是相當虔誠的信徒,1297年教會為表彰他的勇氣虔誠和公正,追封路易九世為聖人,設825日為聖路易日。(小螞蟻提供)也有一說認為聖路易習慣法是後人假借聖路易之名而作。【譯註2】Peace Of God應該是西羅馬帝國亡國後,基督教會提出的。當時地中海世界在民族大移動中相當混亂,而大移動完結後產生的封建領主,也基本上還是蠻族風氣,四下爭戰,虐殺平民是家常便飯。教會於是提出Peace Of God,是將每年的一段時期列為休戰期,以上帝之名禁止戰事,同時將牧師農民和商人列入不得隨意虐殺的對象。這個做法持續了相當長的時期,雖然戰火一起,很難不殃及池魚,但還是有相當的抑製作用。(小螞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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