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契約論 - 3 / 50
西洋哲學類 / 盧梭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社會契約論

第3頁 / 共50頁。

因此,可以說家庭是政治社會的第一模式:父之於統治者,子女之於百姓草民;他們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但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棄了自由。其間唯一的差別是,家庭中,父對子的呵護贏得衷心的愛;而在國家,統治者有的只有發號施令的痛快,但沒有對百姓的愛。

葛羅休斯【譯註1】以奴隷為例來否認人的權力是為了被統治的草民的利益。他的邏輯的老套是把權利建立於存在的事實之上【原注1】。就算有人用更邏輯的推理方法,其結論都不會對暴君更加有利。


  

根據葛羅休斯,到底是人類屬於某百來號人,還是這百來號人屬於人類,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貫穿其全書,他好象是傾向于前一觀點,也就是霍布士【譯註2】的觀點。於是,人類被分成了若干牛群,每群都有一個統治者來看守,並最終宰割吞食他們。

既然牧人天然優越于牛群,人的牧者-統治者,也就天然優於其治下的人民。如菲羅(Philo)之言,這就是卡里古拉大帝【譯註3】的邏輯。如此類推的結論就是,要麼王者是神氏,要麼百姓是牲口。

卡里古拉大帝的思維和葛羅休斯霍布士如出一轍。在他們之前,亞里斯多德也說人是天生不平等的,有人生而為奴,有人生而為主。

亞里斯多德當然是對的,只是他錯把結果當成了原因。身處奴隷制中的人理所當然生而為奴。奴隷在其鎖鏈中失去了一切,包括他們嚮往自由的願望;他們愛自己的枷鎖,就象尤里西斯(Ulysses)的夥伴愛好自己的野蠻【原注2】。如果天生的奴隷還能夠存在,就是因為曾幾何時有過被迫的奴隷。暴力產生了第一代奴隷;而他們的怯懦成全了奴隷制。

我還沒有說亞當王或諾亞大帝【譯註4】,清本還源之下,他算是三大君王國之父,三國象撒旦的子嗣一樣瓜分了世界;有些學者還能認出自己和他們的出身淵源。對此我得有所節制,因為我也是這三大君王國的直親後裔,好象還是那較長的一族,可有誰能用這些名目來立我為人類之合法帝王呢?僅管如此,不能否認亞當曾主宰過世界,誠如魯賓孫曾主宰過他的小島,只要他是小島唯一的居民;如此帝國的好處就是王國在其治下沒有反叛、戰爭、或陰謀。

【原注1】『學來的對公共權利的研究往往是過往濫調的歷史;對他們的學習太過深入是毫無好處的迷戀。』(《論法國對鄰國關係中的利益》,Marquis d’Argenson)。這正是葛羅休斯的做為。【原注2】參看Plutarch的短文《思考的動物》。【譯註1】Grotius,公元15831645。荷蘭哲學家,著有《戰爭和平之法則》。【譯註2】Hobbes,公元15881679。英國哲學家,他關於社會契約的學說,引起其他哲人如洛克、斯賓若莎、盧梭的進一步研究。盧梭在此對Hobbes的批判並不符合事實。【譯註3】Caligula,公元1241。羅馬皇帝。在位三年,因殘暴無度被刺。【譯註4】此論是針對某種理論,認為君主之王權可以導自《聖經舊約》中之亞當。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三章

至強者的權利


  

至強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轉變成為權利,他人的服從轉變成責任,唯此,它才能真正的至強,才能維護它的長治久安。因此,至強者的權利,雖然聽來帶著反諷,被認為是現實中的一個基本準則。但是此說之真正含義又是如何?在力量中我看不出它如何能導致任何道德。面對暴力而讓步不過是一種必需而已,其中沒有意願;至多,那是一種審慎。它又如何能成為責任?

不妨假設此種所謂「權利」是存在的。我要說從此不能導出任何有意義的東西。如果暴力產生權利,結果就要隨着原因而改變:任何比第一個強權更強大的暴力就可接過這種權利。一旦反叛而不會受罰,就得以合法的反叛,既然至強者掌握著真理,人就必須儘力地變得強大起來。一個隨着力量而消長的權利,這會是什麼東西嘛?如果人是被迫服從的,他沒有任何義務這樣做。顯然,「權利」一詞不為力量帶來任何新的東西;從此角度上,它毫無意義。

「服從暴力」。如果這說的是「讓步于暴力」,這樣的格言雖然膚淺,還可說是放之四海而皆準。一切力量來自于上帝。我承認;但一切病痛也是源自上帝。難道我們就因此不能請醫生了嗎?如果我在森林裡為匪徒所攔,被迫給其以金錢,要是我還能保住這些錢,我是否還有道德義務把錢送給匪人呢?畢竟,槍口之下也是一種暴力。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