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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 21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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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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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賣酒人某乙,每釀成,投水而置毒焉(1) ;即善飲者,不過數盞,便醉如泥。以此得「中山」之名(2) ,富致巨金。早起,見一狐醉臥槽邊;縛其四肢,方將覓刃,狐已醒,哀曰:「勿見害,諸如所求。」遂釋之,輾轉已化為人(3).時巷中孫氏,其長婦患狐為祟,因問之。答云:「是即我也。」

乙窺婦娣尤美(4) ,求狐攜往。狐難之。乙固求之。狐邀乙去,入一洞中,取褐衣授之,曰:「此先兄所遺,着之當可去。」既服而歸,家人皆不之見;襲衣裳而出(5) ,始見之。大喜,與狐同詣孫氏家。


  

見牆上貼巨符,畫蜿蜒如龍(6) ,狐懼曰:「和尚大惡(7) ,我不往矣!」

遂去。乙逡巡近之,則真龍盤壁上,昂首欲飛。大懼亦出。蓋孫覓一異域僧,為之厭勝(8) ,授符先歸,僧猶未至也。

次日,僧來,設壇作法(9).鄰人共觀之,乙亦雜處其中。忽變色急奔,狀如被捉:至門外,踣地化為狐(10),四體猶着人衣。將殺之。妻子叩請。

僧命牽去,日給飲食,數月尋斃。

【註釋】

(1) 投水而置毒:酒中摻水,並且放進有害人體的藥物。

(2) 「中山」:指中山酒,又名千日酒,是一種酒力很大的陳釀。晉張華《博物誌》十、干寶《搜神記》十九謂:狄希,中山人,能造千日酒,飲之亦千日醉。州人劉玄石嘗求飲一杯,至家醉死;三年後狄希往探,令其家發塚破棺,劉方醉醒,而發墓人為其酒氣所中,竟各醉臥三月。

(3) 輾轉:猶言「轉側間」,形容為時不久。

(4) 婦娣:指長婦的弟妻。兄妻為擬,弟妻為娣,統稱娣擬,即俗言妯娌。

(5) 襲:穿著。

(6) 畫:筆畫。蜿蜒,本作蛇蜒,此從二十四卷抄本。

(7) 大惡:太凶。很厲害。

(8) 厭(y à壓)勝:古代迷信,陳設相剋器物,並通過符咒以鎮壓邪魅,叫厭勝。

(9) 壇,祭壇。平地築土以供祭祀的高台。

(10)踣(b ó薄)地:僵仆在地。

郭安

孫五粒(1) ,有僮仆獨宿一室,恍惚被人攝去(2).至一宮殿,見閻羅在上,視之曰:「誤矣,此非是。」因遣送還。既歸,大懼,移宿他所;遂有僚仆郭安者(3) ,見榻空閒,因就寢焉。又一仆李祿,與僮有夙怨,久將甘心(4) ,是夜操刀入,捫之,以為僮也,竟殺之。郭父鳴于官。時陳其善為邑宰(5) ,殊不苦之(6).郭哀號,言:「半生止此子,今將何以聊生!」陳即以李祿為之子。郭含冤而退。此不奇于僮之見鬼,而奇于陳之折獄也。

濟之西邑有殺人者(7) ,其婦訟之。令怒,立拘兇犯至,拍案罵曰:「人家好好夫婦,直令寡耶(8) !即以汝配之,亦令汝妻寡守。」遂判合之。此等明決(9) ,皆是甲榜所為(10),他途不能也(11). 而陳亦爾爾,何途無才!

【註釋】

(1) 孫五粒,孫秠,後改名珀齡,字五粒。孫之獬子,孫琰齡兄,山東淄川人。明祟幀六年舉人,清順治三年進士。歷工科、刑科給事中,禮科都給事中,太仆寺少卿,遷鴻臚寺卿,轉通政使司左通政使。乾隆《淄川縣誌》五《選舉志》附有小傳。

(2) 攝:捉拿,拘捕。

(3) 僚仆:同一主家的僕人。

(4) 久將甘心:謂久欲報復,以求快意。

(5) 陳其善:遼東人,貢士,順治四年任淄川縣知縣。九年,人朝為拾遺。


  

見乾隆《淄川縣誌》四《秩官》。

(6) 殊不苦之,謂對李祿很寬容,不使受刑罰之苦。

(7) 濟之西邑,指濟南府西境某縣。按,此一附則之前,底本及二十四卷抄本有一段文字:「王阮亭曰:新城令陳端菴凝,性仁柔無斷。王生與哲典居宅於人,久不給直。訟之官,陳不能決,但曰:」《詩》雲,維鵲有巢,維鳩居之。生為鵲可也。‘“

(8) 直:徑直;竟然。

(9) 明決:反語。諷其糊塗判案。

(10)皆是甲榜所為:意謂都是進士出身的官員所幹的事。王阮亭所舉新城令陳凝,字端菴,浙江德清人,進士,順治五年至八年任新城知縣。「濟之西邑」之某「令」:當也為進士出身。明清時,習稱進士為甲榜,舉人為乙榜。

(11)他途:此指甲榜之外,其他出身選官者。陳其善由貢士選官,亦如此昏憒,故諷曰:「陳亦爾爾,何途無才!」

折獄

邑之西崖莊,有賈某被人殺于途;隔夜,其妻亦自經死(1).賈弟鳴于官。

時浙江費公禕祉令淄(2) ,親詣驗之。見布袱裹銀五錢余,尚在腰中,知非為財也者。拘兩村鄰保審質一過(3) ,殊少端緒,並未榜掠,釋散歸農;但命約地細察(4) ,十日一關白而已。逾半年,事漸懈。賈弟怨公仁柔(5) ,上堂屢聒。公怒曰:「汝既不能指名,欲我以桎梏加良民耶!」呵逐而出。賈弟無所伸訴,憤葬兄嫂。

一日,以通賦故(6) ,逮數人至。內一人周成,懼責,上言錢糧措辦已足(7),即于腰中出銀袱(8),稟公驗視。驗已,便問:「汝家何裡?」答云:「某村。」又問:「去西崖幾里?」答云:「五六里。」「去年被殺賈某,系汝何親(9) ?」答云:「不識其人。」公勃然曰:「汝殺之,尚雲不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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