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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上 - 163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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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上

第163頁 / 共170頁。

(18)廳事:正廳。古代官員辦公聽訟的正房叫聽事;後來私家堂屋也稱聽事,通常寫作「廳事」。

(19)旋踵:回步,轉身。


  

(20)排闔:打開關閉的房門。

(21)墮:據二十四卷抄本,原作「隨」。

(22)內闥:內宅,指內眷。

(23)素舄:服喪者所穿白鞋。

(24)服凶:指穿有白鞋之類喪服。

(25)緩其結束:解開她衣服上的帶結。

(26)敕:訓誡。

(27)女豫讓:女刺客,指商三官。豫讓,戰國普人,事智伯。智伯被趙襄子聯合韓、魏所滅,豫讓「漆身為厲,吞炭為啞」,自毀形貌為智伯報仇。

未果,遂伏劍自殺。見《史記。刺客列傳》。

(28)蕭蕭易水:戰國末,荊軻為燕太子丹行刺秦王。臨行,太子丹祖送易水上,荊軻因作歌示志,曰:「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還!」

及擊秦王不中,被殺。見《戰國策。燕策》、《史記。刺客列傳》。此雲「易水羞而不流」,是說荊軻與商三宮相較,也將自愧不如。

(29)碌碌與世浮沉者:指庸懦無為之輩。碌碌,平庸無能。與世浮沉,指隨波逐流、無所作為的消極態度。

(30)買絲綉之:意謂綉制商三官之像,供奉起來,以示敬仰。(31)壯繆(móu 牟):即關羽;蜀漢後主景耀三年追封為壯繆侯。封建時代稱關羽為「關聖」,立祠祀奉,頌其忠烈;明清兩代尤盛。

于江

鄉民于江,父宿田間,為狼所食。江時年十六,得父遺履,悲恨欲死。

夜俟母寢,潛持鐵鎚去(1) ,眠父所,冀報父優。少間,一狼來,逡巡嗅之(2)。江不動。無何,搖尾掃其額,又漸俯首舐其股(3)。江迄不動。既而歡躍直前,將其領(4)。江急以錘擊狼腦,立斃。起置草中。少間,又一狼來,如前狀。

又斃之(5)。以至中夜,杳無至者。忽小睡,夢父曰:“殺二物,足泄我恨。

然首殺我者(6) ,其鼻白;此都非是。“江醒,堅臥以伺之。既明,無所復得。

欲曳狼歸,恐驚母,遂投諸眢井而歸(7)。至夜復往,亦無至者。如此三四夜。

忽一狼來,嚙其足(8) ,曳之以行。行數步,棘刺肉,石傷膚。江若死者。浪乃置之地上,意將腹。江驟起錘之,仆;又連錘之,斃。細視之,真白鼻也。

大喜,負之以歸,始告母。母泣從去,探眢井,得二狼焉。

異史氏曰:「農家者流,乃有此英物耶(9) ?義烈發於血誠(10),非直勇也(11),智亦異焉。」

據《聊齋誌異》鑄雪齋抄本

【註釋】

(1) 槌:同「錘」。

(2) 逡巡:遲疑徘徊。


  
(3) 舐(shì市):舔。

(4) 其領:咬于江的脖子。

(5) 又斃之:據二十四卷抄本,底本無「之」字。(6) 首殺:领頭殺害。

(7) 眢(yuān 淵)井:枯井。《左傳。宣公十二年》:「目于眢井而拯之。」註:「廢井也。」

(8) 嚙(niè聶):啃。

(9) 英物:傑出的人才。

(10)發於血誠;出於父子天性。血,血緣。誠,本心。

(11)直:只,僅。

小二

滕邑趙旺(1) ,夫妻奉佛,不茹葷血,鄉中有「善人」之目(2)。家稱小有(3)。一女小二,絶慧美,趙珍愛之。年六歲,使與兄長春,並從師讀,凡五年而熟五經焉,同窗丁生,字紫陌,長於女三歲,文采風流,頗相傾愛。

私以意告母,求婚趙氏。趙期以女字大家(4) ,故弗許。未幾,趙惑于白蓮教(5) ;徐鴻儒既反(6) ,一傢俱陷為賊。小二知書善解,凡紙兵豆馬之術(7) ,一見輒精。小女子師事徐者六人,惟二稱最,因得盡傳其術。趙以女故,大得委任。

時丁年十八,游滕泮矣(8) ,而不肯論婚,意不忘小二也。潛亡去,投徐麾下(9)。女見之喜,優禮逾于常格。女以徐高足,主軍務;晝夜出入,父母不得(10)。丁每宵見,嘗斥絶諸役,輒至三漏。丁私告曰,「小生此來,卿知區區之意否(11)?」女云:「不知。」丁曰:「我非妄意攀龍(12),所以故,實為卿耳。左道無濟,止取滅亡。卿慧人,不念此乎?能從我亡,則寸心誠不負矣。」女憮然為間(13),豁然夢覺(14),曰:「背親而行,不義,請告。」二人入陳利害,趙不悟,曰:「我師神人,豈有舛錯(15)?」女知不可諫,乃易髫而髻(16)。 出二紙鳶(17),與丁各跨其一;鳶肅肅展翼(18),似鶼鶼之鳥(19),比翼而飛。質明(20),抵萊蕪界(21)。 女以指拈鳶項,忽即斂墮。遂收鳶。更以雙衛,馳至山陰裡,托為避亂者,僦屋而居(22)。 二人草草出(23),嗇于裝(24),薪儲不給(25)。 丁甚憂之。假粟比舍(26),莫肯貸以升鬥。女無愁容,但質簪珥(27)。 閉門靜對,猜燈謎(28),憶亡書(29),以是角低昂;負者,駢二指擊腕臂焉。西鄰翁姓,綠林之雄也。一日,獵歸(30)。 女曰:「『富以其鄰』(31),我何憂?暫假千金,其與我乎!」

丁以為難。女曰:「我將使彼樂輸也(3 2)。」乃剪紙作判官狀(33),置地下,覆以鷄籠。然後握丁登榻,煮藏酒,檢《周禮》為觴政(34):任言是某冊第幾葉(35),第幾人,即共翻閲。其人得食旁、水旁、酉旁者飲,得酒部者倍之(36)。既而女適得「酒人(37)」,丁以巨觥引滿促(38)。 女乃祝曰:「若借得金來,君當得飲部。」丁翻捲,得「鱉人(39)」。女大笑曰:「事已諧矣!」滴瀝授爵(40)。丁不服。女曰:「君是水族,宜作鱉飲(41)。 」方喧競所,聞籠中戛戛。女起曰:「至矣。」啟籠驗視,則布襄中有巨金,充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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