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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上 - 45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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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上

第45頁 / 共170頁。

異史氏曰:“斷鶴續鳧,矯作者妄(68);移花接木(69),創始者奇;而況加鑿削于肝腸,施刀錐于頸項者哉!陸公者,可謂皮裹妍骨矣(70)。 明季至今(71),為歲不遠(72),陵陽陸公猶存乎?尚有靈焉否也?為之執鞭(73),

所忻慕焉。“


  

【註釋】

(1) 陵陽:舊縣名。今為陵陽鎮,屬安徽省青陽縣。[2 )鈍:遲鈍,愚笨。

3 )篤:專心、勤奮。

4 )文社:科舉時代,秀才們講學作文的結社。

(5) 十王殿:廟宇名。十王,中國佛教所傳十個主管地獄的閻王之總稱,也稱「十殿閻君」,略稱「十王」。後道教也沿用此稱。(6) 判官:官名。唐始設。

為節度、觀察、防禦諸使的僚屬。此指迷信傳說中為閻王掌簿冊的佐吏。

(7) 醵(j ù據):湊錢飲酒。

8 )東廡(w ú武):即東廊。廡,殿堂下周圍的走廊或廊屋。此指廊屋。

9 )毛皆森豎:因恐懼而毛髮都聳立起來。森,高聳。

(10)宗師:舊稱受人尊崇堪為師表的人。明、清稱學使為「宗師」。朱爾旦負陸判至「文社」故用以戲稱。

11)酹(l èi 類):以酒澆地,祭祀鬼神。

(12)瑟縮:因恐懼而抖戰、蜷縮。

(13)門生:自唐至明,科舉制度中,貢舉之士以主考官員為座主,而自稱門生。此處既已稱陸判為「宗師」,而「宗師」(即學使)又為各省鄉試的主考官,朱因以自稱。狂率不文:狂妄輕率,不懂禮儀。文,禮法。(14)合:應,合當。

(15)勿為畛(zhěn 診)畦(q í齊):意謂不要為人鬼異域所限。畛畦,田間小路,引申為界限、隔閡(16)意:自料。

(17)斧:古代殺人的刑具。斧謂刀刃,謂砧板:「加斧」,指加以死罪。

(18)高義:猶高誼、盛情。相訂:猶相約。訂,定,約定。

(19)達人:曠達之人。

(20)治具:置辦酒餚。具,餐具,代指酒餚。

(21)古典:古代的典籍。此指具有典範性的古代名著。

(22)制藝:制舉應試文章,指八股文。詳前《嬌娜》注。

23) 玉山傾頽:形容酒醉。《世說新語。容止》:「嵇叔夜之為人也,岩岩苫孤松之獨立;其醉也,傀俄若玉山之將崩。」玉山,形容體態、儀表美好。

(24)窗稿:指平時習作的文稿。讀書人慣常在窗下寫文章,故稱。

(25)紅勒:用硃筆刪削、批改,《夢溪筆談。人事》載:北宋嘉年間,士人劉幾「累為國學第一,驟為怪之語,學者翕然效之,遂成風俗。歐陽公(指歐陽修)深惡之。會公主文,決意痛懲。……有一舉人論曰:」天地軋,萬物茁,聖人發。『公曰:「此必劉幾也。』戲續之曰:」秀才刺,試官刷。『乃以大硃筆橫抹之,自首至尾,謂紅勒帛,判』大紕繆‘字榜之。既而果幾也。“(26)作用:施治,整治。用,治。

(27)鄉、科:鄉試、科試的省詞。詳《葉生》注。

(28)魁:奪魁,考取第一名。即下文所謂「科試冠軍」、「秋闈果中經元」。

(29)秋闈:指鄉試。舊稱試院為「闈」,而鄉試在秋間舉行,因稱。經元:也稱經魁。明清科舉考試,分五經取士。鄉試及會試前五名,各為一經中的第一名。

(30)闈墨:清代于每屆鄉試、會試之後,由主考宮選取中式試卷,編輯成書,叫做「闈墨」。

(31)先容:事先為人作介紹。

(32)湔(jiān 煎)腸伐胃:洗腸剖胃。《五代史。周書。王仁裕傳》:王仁裕少不知學,二十五歲方思學習,“一夕,夢剖腸胃,引西江水以浣之……

及寤,心意豁然。自是資性絶高。“(33)山荊:對人稱謂自己妻室的謙詞。

說本《太平禦覽》七一八引《列女傳》:「梁鴻妻孟光,荊釵布裙。」

(34)結髮人:元配妻子。古時男子二十歲束髮加冠,女子十五歲盤發貫笄(簪),即為成年。因此習稱元配妻子為「結髮人」。《玉台新詠。留別妻》:「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

(35)甲錯:鱗甲錯雜。此指面頰血污結痂,像魚鱗似的。

(36)笑靨(y è夜)承顴(quán 權):謂女子笑時口旁現出兩個酒窩。靨,口旁窩,俗稱酒窩。顴,顴骨。酒窩在顴骨的下面,故雲「承」。(37)侍禦:官名。御史的別稱。明、清屬都察院,職稱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監察御史之別。


  
(38)醮(jiào 較):斟酒飲對方;古時婚禮中的一種儀節。《禮記。昏義》:「父親醮子而命之迎。」本指男女婚禮,元明以後則專指女子再嫁。

(39)陰訪:暗中查訪。

(40)詰旦:詰朝,第二天早晨。(41)不恪(k è客):不慎。恪,謹慎,恭敬。

(42)郡:此指郡衙。明、清兩代指知州、知府一類地方官的衙署。(43)左道:邪道,邪術。

(44)鞫(j ú局):審訊。

(45)不能決:此據鑄雪齋抄本,底本「能」字殘缺。

(46)伊:底本殘缺。此據鑄雪齋抄本。

(47)賦:殺害。

(48)無與朱孝廉:與朱孝廉無關。孝廉,明,清指舉人。詳前《畫壁》注。

(49)禮闈:即會試。會試于鄉試後第二年春季在禮部舉行,故又稱「禮闈」。

(50)以場規被放:由於違犯考場規則而被逐出場外或不予錄取。科舉考場對參加考試的人規定一些條文,諸如挾帶文書入場,或親族任考官而不加迴避等,均為違犯「場規」。而考卷違式,如題目寫錯,污損捲紙,抬頭錯誤,不避聖諱等,也往往被取消考試資格。此處指後者。放,驅逐。(51)膺:胸。

(52)天數:猶天命。

(53)督案務:監理案犢方面的事務。督,察視。案,案牘,官府文書。

(54)(y ǎo 咬)然:深遠難見的樣子。

(55)經紀:料理。

(56)邑庠:縣學。詳前《葉生》注。

(57)日月至焉:偶然來一次。語出《論語。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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