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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 64 /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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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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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其明年,票騎仍再出擊胡,大克獲。渾邪王率數萬眾來降,於是漢發車三萬兩迎之。既至,受賞,賜及有功之士。是歲費凡百餘巨萬。

先是十餘歲,河決,灌梁、楚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堤塞河,輒壞決,費不可勝計。其後番系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渠以為溉田;鄭當時為渭漕回遠,鑿漕直渠自長安至華陰;而朔方亦穿溉渠。作者各數萬人,歷二三期而功未就,費亦各以巨萬十數。


  

天子為伐胡故,盛養馬,馬之往來食長安者數萬匹,卒掌者關中不足,乃調旁近郡。而胡降者數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縣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禦府禁臧以澹之。

其明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廩以振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相救,乃徙貧民于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于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縣官大空。而富商賈或滯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給焉。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

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澹用,而摧浮瀅併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堅或盜摩錢質而取-,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為皮幣,值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

又造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值三千;二曰以重養小,方之,其文馬,值五百;三曰復小,-之,其文龜,值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其文。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

於是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而桑弘羊貴幸。咸陽,齊之大煮鹽;孔僅,南陽大冶,皆至產累千金,故鄭當時進言之。弘羊,洛陽賈人之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矣。

法既益嚴,吏多廢免。兵革數動,民多買復及五大夫、千夫,征發之士益鮮。於是除千夫、五大夫為吏,不欲者出馬;故吏皆-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

其明年,大將軍、票騎大出擊胡,賞賜五十萬金,軍馬死者十餘萬匹,轉漕、車甲之費不與焉。是時財匱,戰士頗不得祿矣。

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堅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摩取。

大農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臧,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貨,以致富羡,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敢私鑄鐵器、煮鹽者,-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在所縣。」使僅、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益多賈人矣。

商賈以幣之變,多積貨逐利。於是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產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寬貸,而民不齊出南畝,商賈滋眾。貧者畜積無有,皆仰縣官。異時算軺車、賈人之緡錢皆有差小,請算如故。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算一。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貨。」

是時,豪富皆爭匿財,唯卜式數求入財以助縣官。天子乃超拜式為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佈告天下,以風百姓。初,式不願為官,上強拜之,稍遷至齊相。語自在其《傳》。

孔僅使天下鑄作器,三年中至大司農,列于九卿。而桑弘羊為大司農中丞,管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始令吏得入谷補官,郎至六百石。


  

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無慮皆鑄金錢矣。犯法者眾,吏不能盡誅,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國,舉併兼之徒守、相為利者。而御史大夫張湯方貴用事,減宣、杜周等為中丞,義縱、尹齊、王溫舒等用慘急苛刻為九卿,直指夏蘭之屬始出。而大農顏異誅矣。

初,異為濟南亭長,以廉直稍遷至九卿。上與湯既造白鹿皮幣,問異。異曰:「今王侯朝賀以倉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湯又與異有隙,及人有告異以它議,事下湯治。異與客語,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

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告緡錢縱矣。

郡國鑄錢,民多堅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賤,民弗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終廢不行。

是歲,湯死而民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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