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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 57 /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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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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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堅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休,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丞相張倉、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堅,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隷臣妾。隷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隷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獄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婰。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堅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堅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闢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堅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

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語在《溫舒傳》。上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

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堅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甫刑》雲『五刑之屬三千,大闢之罰其屬二百』,今大闢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于以羅元元之民,夭絶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雲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聖智之所常患者也。

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闢,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襖言令。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慤,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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