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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庚申,平陽侯-行御史大夫事,見相國產計事。郎中令賈壽使從齊來,因數產曰:「王不早之國,今雖欲行,尚可得邪?」具以灌嬰與齊、楚合從狀告產。平陽侯-聞其語,馳告丞相平、太尉勃。勃欲入北軍,不得入。襄平侯紀通尚符節,乃令持節矯內勃北軍。勃復令酈寄、典客劉揭說祿,曰:「帝使太尉守北軍,欲令足下之國,急歸將印,辭去。不然,禍且起。」祿遂解印屬典客,而以兵授太尉勃。勃入軍門,行令軍中曰:「為呂氏右袒,為劉氏左袒。」軍皆左袒。勃遂將北軍。然尚有南軍,丞相平召朱虛侯章佐勃。勃令章監軍門,令平陽侯告衛尉,毋內相國產殿門。產不知祿已去北軍,入未央宮欲為亂。殿門弗內,徘徊往來。平陽侯馳語太尉勃,勃尚恐不勝,未敢誦言誅之,乃謂朱虛侯章曰:「急入宮衛帝。」章從勃請卒千人,入未央宮掖門,見產廷中-時,遂擊產,產走。天大風,從官亂,莫敢鬥者。逐產,殺之郎中府吏舍廁中。
章已殺產,帝令謁者持節勞章。章欲奪節,謁者不肯,章乃從與載,因節信馳斬長樂衛尉呂更始。還入北軍,復報太尉勃。勃起拜賀章,曰:「所患獨產,今已誅,天下定矣。」辛酉,斬呂祿,笞殺呂。分部悉捕呂男女,無少長皆斬之。
大臣相與陰謀,以為少帝及三弟為王者皆非孝惠子,復共誅之,尊立文帝。語在周勃、高五王《傳》。
贊曰:孝惠、高後之時,海內得離戰國之苦,君臣俱欲無為,故惠帝拱己,高後女主制政,不出房闥,而天下晏然,刑罰罕用,民務稼穡,衣食滋殖。
卷四 文帝紀第四
孝文皇帝,高祖中子也,母曰薄姬。高祖十一年,誅陳-,定代地,立為代王,都中都。十七年秋,高後崩,諸呂謀為亂,欲危劉氏。丞相陳平、太尉周勃、朱虛侯劉章等共誅之,謀立代王。語在《高後紀》、《高五王傳》。
大臣遂使人迎代王。郎中令張武等議,皆曰:「漢大臣皆故高帝時將,習兵事,多謀詐,其屬意非止此也,特畏高帝、呂太后威耳。今已誅諸呂,新喋血京師,以迎大王為名,實不可信。願稱疾無往,以觀其變。」中尉宋昌進曰:“群臣之議皆非也。
夫秦失其政,豪傑並起,人人自以為得之者以萬數,然卒踐天子位者,劉氏也,天下絶望,一矣。高帝王子弟,地犬牙相制,所謂盤石之宗也,天下服其強,二矣。漢興,除秦煩苛,約法令,施德惠,人人自安,難動搖,三矣。夫以呂太后之嚴,立諸呂為三王,擅權專制,然而太尉以一節入北軍,一呼士皆袒左,為劉氏,畔諸呂,卒以滅之。此乃天授,非人力也。
今大臣雖欲為變,百姓弗為使,其黨寧能專一邪?內有朱虛、東牟之親,外畏吳、楚、淮南、琅邪、齊、代之強。方今高帝子獨淮南王與大王,大王又長,賢聖仁孝聞于天下,故大臣因天下之心而欲迎立大王,大王勿疑也。”
代王報太后,計猶豫未定。卜之,兆得大橫。占曰:「大橫庚庚,余為天王,夏啟以光。」代王曰:「寡人固已為王,又何王乎?」卜人曰:「所謂天王者,乃天子也。」
於是代王乃遣太后弟薄昭見太尉勃,勃等具言所以迎立王者。昭還報曰:「信矣,無可疑者。」代王笑謂宋昌曰:「果如公言。」乃令宋昌驂乘,張武等六人乘六乘傳,詣長安,至高陵止,而使宋昌先之長安觀變。
昌至渭橋,丞相已下皆迎。昌還報,代王乃進至渭橋。群臣拜謁稱臣,代王下拜。太尉勃進曰:「願請間。」宋昌曰:「所言公,公言之;所言私,王者無私。」太尉勃乃跪上天子璽。代王謝曰:「至邸而議之。」
閏月己酉,入代邸。群臣從至,上議曰:「丞相臣平、太尉臣勃、大將軍臣武、御史大夫臣蒼、宗正臣郢、朱虛侯臣章、東牟侯臣興居、典客臣揭再拜言大王足下:子弘等皆非孝惠皇帝子,不當奉宗廟。臣謹請陰安侯、頃王后、琅邪王、列侯、吏二千石議,大王高皇帝子,宜為嗣,願大王即天子位。」代王曰:“奉高帝宗廟,重事也。
寡人不佞,不足以稱。願請楚王計宜者,寡人弗敢當。”群臣皆伏,固請。代王西鄉讓者三,南鄉讓者再。丞相平等皆曰:「臣伏計之,大王奉高祖宗廟最宜稱,雖天下諸侯萬民皆以為宜。臣等為宗廟、社稷計,不敢忽。願大王幸聽臣等。臣謹奉天子璽、符再拜上。」代王曰:「宗室、將、相、王、列侯以為莫宜寡人,寡人不敢辭。」遂即天子位。群臣以次侍。使太仆嬰、東牟侯興居先清宮,奉天子法駕迎代邸。皇帝即日夕入未央宮。夜拜宋昌為衛將軍,領南、北軍,張武為郎中令,行殿中。還坐前殿,下詔曰:「制詔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間者諸呂用事擅權,謀為大逆,欲危劉氏宗廟,賴將、相、列侯、宗室、大臣誅之,皆伏其辜。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五日。」
元年冬十月辛亥,皇帝見于高廟。遣車騎將軍薄昭迎皇太后于代。詔曰:「前昌產自置為相國,呂祿為上將軍,擅遣將軍灌嬰將兵擊齊,欲代劉氏。嬰留滎陽,與諸侯合謀以誅呂氏。呂產欲為不善,丞相平與太尉勃等謀奪產等軍。朱虛侯章首先捕斬產。太尉勃身率襄平侯通持節承詔入北軍。典客揭奪呂祿印。其益封太尉勃邑萬戶,賜金五千斤。丞相平、將軍嬰邑各三千戶,金二千斤。朱虛侯章、襄平侯通邑各二千戶,金千斤。封典客揭為陽信侯,賜金千斤。」
十二月,立趙優王子遂為趙王,徙琅邪王澤為燕王。呂氏所奪齊、楚地皆歸之。盡除收帑相坐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