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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陽二漢屬南陽,晉屬南鄉。漢哀帝置,即博山也。後漢明帝改。
新野郡晉惠帝置。
領縣三
穰二漢屬南陽,晉屬義陽,後屬。
新野二漢屬南陽,晉屬義陽,後屬。 池陽
東恆農郡太和中置。
領縣六
西城二漢屬漢中,晉屬魏興,後屬。
北酈有長山。
南鄉
左南鄉有凡亭山。
上憶
東石
漢廣郡
領縣二
南棘陽二漢屬南陽,晉屬義陽,二漢、晉曰棘陽,後改屬,有漢廣城。
西棘陽
襄城郡
領縣九
方城有赭陽城、七石山。
郟城有崩石山。
伏城有廣陽山。
舞陰有唐山。
清水
翼陽有招泉。
鄭北平有因城。
赭城有陵中山。
北清郡
領縣二
武川有滍城、鹿鳴山、農山。
北雉二漢、晉曰雉,屬南陽,後改屬。有西鄂城。
恆農郡
領縣四
國
恆農
南酈
邯鄲
襄州孝昌中置。
領郡六
縣二十
襄城郡蕭道成置,魏因之。
台赭陽城。
領縣六
方城
郟城
伏城
舞陰
翼陽
赭城
舞陰郡孝昌中置。
領縣二
舞陰
安陽
南安郡太和十三年置郢州,十八年改為南中府,天平初罷府置,後陷。
領縣四
安南
南舞
葉
南定
期城郡孝昌中置。
領縣四
西舞陽
東舞陽
南陽
新安
北南陽郡孝昌中置,為宣義郡,後改。州治。
領縣二
北平
白水
建城郡太和十八年置,景明末罷郡置戍,永熙二年復。
領縣二
赭陽
北方城
南襄州
領郡三
縣五
西淮郡
領縣二
鐘離
襄城
襄城郡
領縣二
陳陽
上馬
北南陽郡
領縣一
南陽
南廣州
領郡五
縣七
襄城郡
領縣一
襄城
魯陽郡
領縣二
冠軍
繁昌
高昌郡
領縣一
高陽
南陽郡
領縣一
南陽
襄城郡
領縣二
扶城
南陽
郢州
領郡三
縣八
安陽郡
領縣四
真陽
安陽
清陰一本作青丘
淮陰
城陽郡
領縣三
平春
義陽
義興
汝南郡
領縣一
上蔡
南郢州
領郡十二
縣二十九
北遂安郡
領縣一
新安
馮翊郡
領縣四
山陽
彭城
城
建安
江夏郡
領縣二
屈陽
郢陽
闕字
子郡
領縣四
南新陽
西新
北新陽
新興
香山郡
領縣二
北新安
鄖陽
永安郡
領縣二
永安
南新興
新平郡
領縣二
闕
城
安城
永安郡
領縣二
劉剛
上城
宕鄀郡
領縣三
西新化
東平陽
安城
宜民郡
領縣三
西新安
新安
平陽
南遂安郡
領縣一
安興
闕二字
郡
領縣三
東新市
西新市
長安
析州
領郡五
縣十一
修陽郡
領縣二
蓋陽
脩陽
固郡
領縣三
懷裡
南鄉
固
朱陽郡
領縣二
黃水
朱陽
南上洛郡
領縣二
單水
南上洛
析陽郡
領縣二
西析陽 東析陽
志第八 律歷三上
大聖通天地之至理,極生民之能事,體妙系於神機,作范留于器象。然則制物成法,故冥賾可尋;推變有因 ,而化生以驗。昔黃帝采竹崑崙之陰,聽鳳岐陽之下,斷自然之物,寫自然之音。昔既協矣,黃鐘以立;數既生矣,氣亦征之。
於是乎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用,皆出於茲矣。三古所共行,百王不能易。漢孝武置協律之官,元帝時京房明六十律,事為密矣。王莽世,征天下通鐘律之士,劉歆總而條奏之,最為該博,故班固取以為志。後漢待詔嚴崇頗為知律,至其子宣不傳,遂罷。魏世杜夔亦以通樂制律,晉中書監荀勖持夔律校練八音,以謂後漢至魏尺長古尺四分有餘。又得古玉律,勖新律命之,謂其應合,遂改晉調,而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永嘉以後,中原喪亂,考正鐘律,所未聞焉。
其存於夷裔,聲器而已。
魏氏平諸僭偽,頗獲古樂。高祖慮其永爽,太和中詔中書監高閭修正音律,久未能定。閭出為相州刺史,十八年 ,閭表曰:「《書》稱『同律度量衡』,《論語》『謹權量,審法度』。此四者乃是王者之要務,生民之所由。四者何先?以律為首。豈不以取法之始,求天地之氣故也。孔子曰『移風易俗,莫尚于樂。』然則樂之所感,其致遠矣。今調音制樂,非律無以克和,然則律者樂之本也。臣前被敕理樂,與皇宗博士孫惠蔚、大樂祭酒公孫崇等考《周官》、《國語》及《後漢律歷志》,案京房法作准以定律,吹律以調絲,案律寸以孔竹,八音之別,事以粗舉。書既三奏,備在前文。臣年垂七十,日就衰頽,恐一朝先犬馬,竟無絲發之益,使律法長絶,遺恨沒世,是以慺慺惓惓不敢忘怠。近在鄴見崇,臣先以其聰敏精勤,有挈瓶之智,雖非經國之才,頗長推考之術,故臣舉以教樂,令依臣先共所論樂事,自作《鐘磬志議》二卷,器數為備,可謂世不乏賢。今崇徒教樂童書學而已,不恭樂事,臣恐音律一曠,精賞實難,習業差怠。轉乖本意。今請使崇參知律呂鐘磬之事,觸類而長之,成益必深。求持臣先所奏三表勘《後漢律歷志》,陛下親覽,以求厥衷,俱然易了。又著作郎韓顯宗博聞強識,頗有史才,粗解音律,亦求今時往參知。臣雖在外官,竊慕古人舉善之義,愚意所及,不能自己,雖則越分,志在補益,願不以言廢人。」
詔許之。
景明四年,并州獲古銅權,詔付崇以為鐘律之準,永平中,崇更造新尺 ,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太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黍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末,未有諳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