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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上 - 111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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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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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及元法僧反,詔為東道行台、徐州大都督,節度諸軍事,與都督臨淮王彧、尚書李憲等討法僧。蕭衍遣其豫章王綜鎮徐州。延明先牧徐方,甚得民譽,招懷舊土,遠近歸之。

綜既降,因以軍乘之,復東南之境,至宿豫而還。遷都督、徐州刺史。頻經師旅,人物凋弊,延明招攜新故,人悉安業,百姓咸附。


  

莊帝時,兼尚書令、大司馬。及元顥入洛,延明受顥委寄,率眾守河橋。顥敗,遂將妻子奔蕭衍,死於江南。莊帝末,喪還。出帝初,贈太保,王如故,謚曰文宣。所著詩賦讚頌銘誄三百餘篇,又撰《五經宗略》、《詩禮別義》,注《帝王世紀》及《列仙傳》。又以河間人信都芳工算術,引之在館。其撰《古今樂事》,《九章》十二圖,又集《器準》九篇,芳別為之注,皆行于世。

列傳第九上 獻文六王

咸陽王 趙郡王 廣陵王 高陽王 北海王

獻文皇帝七男。李思皇后生孝文皇帝。封昭儀生咸陽王禧。韓貴人生趙郡靈王干、高陽文穆王雍。孟椒房生廣陵惠王羽。潘貴人生彭城武宣王勰。高椒房生北海平王詳。勰別有傳。

咸陽王禧,字永壽。太和九年封,加侍中、驃騎大將軍、中都大官。文明太后令曰:「自非生知,皆由學誨。皇子皇孫,訓教不立,溫故求新,蓋有闕矣。可于閒靜之所,別置學館,選忠信博聞之士為之師傅,以匠成之。」

高祖以諸弟典三都,誡禧等曰:「汝等國之至親,皆幼年任重,三都折獄,特宜用心。夫未能操刀而使割錦,非傷錦之尤,實授刀之責。皆可修身慎行,勿有乖爽。」

文明太后亦誡禧等曰:「汝兄繼承先業,統禦萬機,戰戰兢兢,恆恐不稱。汝所治雖小,亦宜克念。」

高祖又曰:「周文王小心翼翼,聿懷多福。如有周公之才,使驕且吝,其餘不足觀。汝等宜小心畏慎,勿自驕怠。」

出為使持節、開府、冀州刺史,高祖餞于南郊。又以濟陰王鬱枉法賜死之事,遣使告禧,因而誡之。

後禧朝京師,高祖謂王公曰:「皇太后平日以朝儀闕然,遂命百官更欲撰緝,今將畢修遺志,卿等謂可行不?當各盡對,無以面從。」

禧對曰:“儀制之事,用舍各隨其時,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臣謂宜述元志,備行朝式。”

高祖然之。

詔曰:「仲尼在鄉黨,猶尚恂恂;周文王為世子,卑躬求道。禧等雖連萼宸暉,得不尊尚師傅也?故為置之,以加令德。延尉卿李沖可咸陽王師。」

禧將還州,高祖親餞之,賦詩敘意,加禧都督冀、相、兗、東兗、南豫、東荊六州諸軍事。

於是,王國舍人應取八族及清修之門,禧取任城王隷戶為之,深為高祖所責。詔曰:“夫婚姻之義,曩葉攸崇;求賢擇偶,綿代斯慎。故剛柔著于《易經》,《鵲巢》載于《詩》典,所以重夫婦之道,美屍鳩之德,作配君子,流芳後昆者也。然則婚者,合二姓之好,結他族之親,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必敬慎重正而後親之。

夫婦既親,然後父子君臣、禮義忠孝,于斯備矣。太祖龍飛九五,始稽遠則,而撥亂創業,日昃不暇。至于諸王娉合之儀,宗室婚姻之戒,或得賢淑,或乖好逑。自茲以後,其風漸缺,皆人乏窈窕,族非百兩,擬匹卑濫,舅氏輕微,違典滯俗,深用為嘆。以皇子茂年,宜簡令正,前者所納,可為妾媵。將以此年為六弟娉室。長弟咸陽王禧可娉故潁川太守隴西李輔女,次弟河南王干可娉故中散代郡穆明樂女,次弟廣陵王羽可娉驃騎諮議參軍滎陽鄭平城女,次弟潁川王雍可娉故中書博士范陽盧神寶女,次弟始平王勰可娉廷尉卿隴西李沖女,季弟北海王詳可娉吏部郎中滎陽鄭懿女。”

有司奏冀州人蘇僧瓘等三千人,稱禧清明有惠政,請世胙冀州。詔曰:「利建雖古,未必今宜;經野由君,理非下請。邑采之封,自有別式。」

入除司州牧、都督司豫荊郢洛東荊六州諸軍事,開府如故,賜帛二千匹、粟五千斛。詔以禧元弟之重,食邑三千戶,自余五王皆食邑二千戶。


  
高祖引見朝臣,詔之曰:「卿等欲令魏朝齊美于殷周,為令漢晉獨擅于上代?」禧曰:「陛下聖明禦運,實願邁跡前王。」

高祖曰:「若然,將以何事致之?為欲修身改俗,為欲仍染前事?」禧對曰:「宜應改舊,以成日新之美。」

高祖曰:「為欲止在一身,為欲傳之子孫?」禧對曰:「既卜世靈長,願欲傳之來葉。」

高祖曰:「若然,必須改作,卿等當各從之,不得違也。」

禧對曰:「上命下從,如風靡草。」

高祖曰:「自上古以來及諸經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禮乎?今欲斷諸北語,一從正音。年三十以上,習性已久,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見在朝廷之人,語音不聽仍舊。若有故為,當降爵黜官。各宜深戒。如此漸習,風化可新。若仍舊俗,恐數世之後,伊洛之下復成被發之人。王公卿士,咸以然不?」禧對曰:「實如聖旨,宜應改易。」

高祖曰:「朕嘗與李沖論此。沖言:『四方之語,竟知誰是?帝者言之,即為正矣,何必改舊從新。』沖之此言,應合死罪。」

乃謂沖曰:「卿實負社稷,合令御史牽下。」

沖免冠陳謝。又引見王公卿士,責留京之官曰:「昨望見婦女之服,仍為夾領小袖。我徂東山,雖不三年,既離寒暑,卿等何為而違前詔?」禧對曰:「陛下聖過堯舜,光化中原。臣雖仰稟明規,每事乖互,將何以宣佈皇經,敷贊帝則?舛違之罪,實合刑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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