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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120 /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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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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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以天下凶荒,資財乏匱,擬古皮弁,裁縑帛以為夾,合乎簡易隨時之義,以色別其貴賤。本施軍飾,非為國容也。徐爰曰:「俗說夾本未有歧,荀文若巾之,行觸樹枝成歧,謂之為善,因而弗改。」通以為慶弔服。巾以葛為之,形如夾,而橫著之,古尊卑共服也。故漢末妖賊以黃為巾,時謂之「黃巾賊。」今國子太學生冠之,服單衣以為朝服,執一卷經以代手板。居士野人,皆服巾焉。

徐爰曰:「帽名猶冠也。義取于蒙覆其首。其本纚也。古者有冠無幘,冠下有纚,以繒為之。後世施幘于冠,因裁纚為帽。自乘輿宴居,下至庶人無爵者,皆服之。」史臣案晉成帝咸和九年制,聽尚書八座丞郎、門下三省侍郎乘車白帢低幘出入掖門。又二宮直宮著烏紗夾。然則士人宴居,皆著帢矣。而江左時野人已著帽,士人亦往往而然,但其頂圓耳。後乃高其屋雲。古者人君有朝服,有祭服,有宴服,有弔服。弔服皮弁疑衰,今以單衣黑幘為宴會服,拜陵亦如之。以單衣白夾為弔服,修敬尊秩亦服之也。單衣,古之深衣也。今單衣裁製與深衣同,唯絹帶為異。深衣絹帽以居喪,單衣素帢以施吉。


  

晉武帝泰始三年,詔太宰安平王孚服侍中之服,賜大司馬義陽王望袞冕之服。四年,又詔趙、樂安、燕王服散騎常侍之服。十年,賜彭城王袞冕之服。偽楚桓玄將篡,亦加安帝母弟太宰琅邪王袞冕服。宋興以來,王公貴臣加侍中、散騎常侍,乃得服貂璫也。

宋孝武孝建元年,丞相南郡王義宣,二年,雍州刺史武昌王渾,又有異圖。世祖嫌侯王強盛,欲加減削。其年十月己未,大司馬江夏王義恭、驃騎大將軍竟陵王誕表改革諸王車服制度,凡九條,表在《義恭傳》。上因諷有司更增廣條目。奏曰:「車服以庸,《虞書》茂典;名器慎假,《春秋》明誡。是以尚方所制,禁嚴漢律,諸侯竊服,雖親必罪。自頃以來,下僭彌盛。器服裝飾,樂舞音容,通於王公,達于眾庶。上下無辨,人志靡一。今表之所陳,實允禮度。九條之格,猶有未盡,謹共附益,凡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施帳並沓。蕃國官正冬不得跣登國殿,及夾侍國師傳令及油戟。公主王妃傳令,不得硃服。輿不得重杠。鄣扇不得雉尾;劍不得鹿盧形;槊毦不得孔雀白;夾轂隊不得絳襖;平乘誕馬不得過二匹;胡伎不得綵衣。舞伎正冬著袿衣,不得莊而蔽花;正冬會不得鐸舞、杯柈舞。長褵伎、褷舒、丸劍、博山伎、緣大橦伎、升五案伎,自非正冬會奏舞曲,不得舞。諸妃主不得著袞帶。信幡,非台省官悉用絳。郡縣內史相及封內官長,于其封君,既非在三,罷官則不復追敬,不合稱臣,正宜上下官敬而已。諸鎮常行,車前後不得過六隊,白直夾轂,不在其限。刀不得過銀銅為裝。諸王女封縣主、諸王子孫襲封王王之妃及封侯者夫人行,並不得鹵簿。諸王子繼體為王者,婚姻吉凶,悉依諸國公侯之禮,不得同皇弟皇子。車輿不得油幢,軺車不在其限。平乘舫皆平兩頭作露平形,不得擬像龍舟,悉不得硃油。帳鈎不得作五花及豎筍形。若先有器物者,悉輸送台臧。書到後二十日期,若有竊玩犯禁者,及統司無舉糾,並臨時議罪。」詔可。

車前五百者,卿行旅從,五百人為一旅。漢氏一統,故去其人,留其名也。

宋孝武孝建二年十一月乙巳,有司奏:「侍中祭酒何偃議:『自今臨軒,乘輿法服,燾華蓋,登殿宜依廟齋以夾禦,侍中、常侍夾扶上殿,及應為王公興,又夾扶,畢,還本位。』求詳議。」曹郎中徐爰參議:「宜如省所稱,以為永準。」詔可。

孝建三年五月壬戌,有司奏:「案漢胡廣、蔡邕並雲古者諸侯貳車九乘,秦滅六國,兼其車服,故王者大駕屬車八十一乘。尚書、御史乘之。最後一車,懸豹尾。法駕則三十六乘。檢晉江左逮至于今,乘輿出行,副車相承五乘。」尚書令建平王宏參議:「八十一乘,義兼九國,三十六乘無所準,並不出經典。自邕、廣傳說,又是從官所乘,非帝者副車正數。江左五乘,儉不中禮。案《周官》云:『上公九命,貳車九乘。侯伯七命,車七乘。子男五命,車五乘。』然則帝王十二乘。」詔可。


  
大明元年九月丁未朔,有司奏:「未有皇太后出行副車定數,下禮官議正。」博士王燮之議:「《周禮》,後六服五路之數,悉與王同,則副車之制,不應獨異。又《記》云:『古者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以聽天下之內治。』『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鄭註云:『後象王立六宮而居之,亦正寢一,燕寢五。』推所立每與王同,禮無降亦明矣。皇太后既禮均至極,彌不應殊。謂並應同十二乘。」通關為允。詔可。

大明四年正月戊辰,尚書左丞荀萬秋奏:「《籍田儀注》,『皇帝冠通天冠,硃珣,青介幘,衣青紗袍。侍中陪乘,奉車郎秉轡。』案《漢·輿服志》曰:『通天冠,乘輿常服也。』若斯豈可以常服降千畝邪?《禮記》曰:『昔者天子為藉千畝,冕而硃珣,躬秉耒耜。』鄭玄注《周官》司服曰:『六服同冕』,尊故也。時服雖變,冕制不改。又潘岳《藉田賦》云:『常伯陪乘,太仆秉轡。』推此,輿駕藉田,宜冠冕,璪十二旒,硃珣,黑介幘,衣青紗袍。常伯陪乘,太仆秉轡。宜改儀注,一遵二《禮》,以為定儀。」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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