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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104 /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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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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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元興三年四月,不得殷祠進用十月,計常限,則義熙三年冬又當殷;若更起端,則應用來年四月。領司徒王謐、丹陽尹孟昶議:「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禮。殷祭舊準不差,蓋施于經常爾。至于義熙之慶,經古莫二,雖曰旋幸,理同受命。愚謂理運惟新,於是乎始。宜用四月。」中領軍謝混、太常劉瑾議:「殷無定日,考時致敬,且禮意尚簡。去年十月祠,雖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備,宜仍以為正。」太學博士徐乾議:「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經傳記籍,不見補殷之文。」員外散騎侍郎領著作郎徐廣議:「尋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孝武皇帝寧康二年十月,殷祠。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則應用四月也。于時蓋當有故,而遷在冬,但未詳其事。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則應用二年四月也。是追計辛未歲十月,來合六十月而再殷。何邵甫注《公羊傳》雲,袷從先君來,積數為限。『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為袷祭』。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領會之節,遠因宗本也。昔年有故推遷,非其常度。寧康、太元前事可依。雖年有曠近之異,然追計之理同矣。愚謂從復常次者,以推歸正之道也。」左丞劉潤之等議:「太元元年四月應殷,而禮官墮失,建用十月。本非正期,不應即以失為始也。宜以反初四月為始。當用三年十月。」尚書奏從王謐議,以元年十月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下禮官議正。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袷于太祖。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紼行事』。且不禫即祭,見譏《春秋》。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自漢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雖祥禫空存,無FH縞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殷祠禮既弗殊,豈獨以心憂為礙。」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周祥變,猶服縞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謂來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太常丞臣硃膺之議:「《虞禮》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礻覃不得祭也。又《春秋》閔公二年,吉禘于莊公。鄭玄云:『閔公心懼于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雲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案王肅等言于魏朝雲,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袷則袷。鄭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禦世宜爾。宗廟大禮,宜依古典。』則是皇宋開代成準。謂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詔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晉義熙初,仆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乾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于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咸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于禮無違。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詔可。

晉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後,不作樂。初,永嘉中,散騎常侍江統議曰:「《陽秋》之義,去樂卒事。」是為吉祭有廢樂也,故昇平末行之。其後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後十月殷祭,從太常丘夷等議,撤樂。逌尋詳今行漢制,無特祀之別。既入廟吉禘,何疑于樂。」

史臣曰:聞樂不怡,故申情於遏密。至于諒闇奪服,慮政事之荒廢,是以乘權通以設變,量輕重而降屈。若夫奏音之與寢聲,非有損益於機務,縱復回疑于兩端,固宜緣恩而從戚矣。宋世國有故,廟祠皆懸而不樂。

志第七 禮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羡之等,仇恥已雪,幣告太廟。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于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儀禮》雖太祝迎屍于門,此乃延屍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于禮有疑。謹以議上。」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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