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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92 /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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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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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于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夾,煩瀆無準,非禮意也。至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仆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謁陵,而辭如故。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謁初寧陵,復漢儀也。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雲「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于墓之陰云爾」。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詔特聽立。自是後,禁又漸頽。大臣長吏,人皆私立。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於是至今。

順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禦臨軒,遣使奉璽綬禪位於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及朝臣並有敬不?妃主在內相見,又應何儀?」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內外禮敬貴妃,應與皇太子同。其東朝臣隷,理歸臣節。」太常丞虞願等同慶緒。尚書令建安王休仁議稱:「禮雲,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母以子貴,經著明文。內外致敬貴妃,誠如慶緒議。天子姬嬪,不容通音介於外,雖義可致虔,不應有箋表。」參詳休仁議為允。詔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于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后無異。但太后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又《禮》,『諸侯絶期』。皇太妃雖雲不居尊極,不容輕於諸侯。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有慘自宜舉哀。親疏二儀,準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黨』。皆謂大夫士耳。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三夫人九嬪,位視公卿。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余親。況皇太后妃貴亞相極,禮絶群後,崇輝盛典,有逾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后。」參議以燮之議為允。太妃于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嬪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孫豁之議:「《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既是王者之嬪禦,故宜見尊于蕃國。若功高勛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硃膺之議以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當謂傳國君母,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績重勛,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議參議,以蔚之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喪,無嗣,求進次息為世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案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連卒,以次子輯拜世子。先代成準,宜為今例。」博士傅鬱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舍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于舊。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孫之謂。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世孫。若其未也,無容遠搜輕屬,承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案《春秋傳》雲,『世子死,有母弟則弟,無則立長;年均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晉濟北侯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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