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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91 / 526
中國古代史類 / 沈約 / 本書目錄
  

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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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是則祥忌皆以同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閏月附正,《公羊》明議,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舛。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載,既失周期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則閏亡可知也。」通關並同蔚之議,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傍親服制有疑。」太學博士虞龢、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並雲「宜同成人之服。東平沖王服殤,實由追贈,異於已受茅土」。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殤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闕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殤,故雲『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推此,則知傍親故依殤制。東平沖王已經前議。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愚謂下殤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無服之殤,以登官為斷。今永陽國臣,自應全服。至于傍親,宜從殤禮。」詔:「景遠議為允」。後廢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未詳服制,下禮官正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鄭玄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功之制。」參議並同。


  

漢、魏廢帝喪親三年之制,而魏世或為舊君服三年者。至晉太始四年,尚書何楨奏:「故闢舉綱紀吏,不計違適,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於是詔書下其奏,所適無貴賤,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伎樂百戲,是魏不以喪廢樂也。晉武帝以來,國有大喪未除,正會亦廢樂。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正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會,輒廢樂。是時太后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宋大喪則廢樂。

漢獻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終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規西原上為壽陵。因高為基,不封不樹。《周禮》,塚人掌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漢制亦謂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將有功者,宜陪壽陵。其廣為兆域,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終製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為體,無封無樹,無立寢殿,造圓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見也。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黷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也。晉宣帝豫自于首陽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文、景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綬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泰始二年,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會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簡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內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後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葦席置於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古,古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既古弔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輓郎,詔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輓郎二十四人,詔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詔亦停選輓郎。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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