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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 65 /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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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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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月所在度術: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為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余,度余滿紀法為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分也。


  

遲疾歷:

月行度 損益率 盈縮積分 差法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 益七十 盈初 5304二日 十四十一 益六十五 盈百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六 5270三日 十四八 益五十七 盈三百五十五萬七百六 5219四日 十四四 益四十七 盈五百五萬八千二百八 5151五日 十三二十二 益三十四 盈六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5066六日 十三十七 益二十二 盈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九十一 4981七日 十三十一 益六 盈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 4879八日 十三五 損九 盈七百九十四萬九百五十二 4777九日 十二二十二 損二十四 盈七百七十萬七千四百一十五 4675十日 十二十六 損三十九 盈七百七萬二千一百 4573十一日 十二十一 損五十二 盈六百三萬五千七 4488十二日 十二八 損六十 盈四百六十六萬三千一百 4437十三日 十二六 損六十五 盈三百九萬三百二 4403十四日 十二四 損七十 盈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 4369十五日 十二五 益六十七 縮四十五萬七千六十九 4368十六日 十二七 益六十二 縮二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五 4420十七日 十二十 益五十五 縮三百八十七萬五百一十四 4471十八日 十二十四 益四十四 縮五百三十萬九千三百八十五 4539十九日 十二十九 益三十二 縮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 4624二十日 十三一 益十九 縮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 4709二十一日 十三七 益四 縮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 4811二十二日 十三十三 損十一 縮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4913二十三日 十三十九 損二十七 縮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 5015二十四日 十四一 損三十九 縮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 5100二十五日 十四六 損五十二 縮五百八十七萬二千七百三十五 5185二十六日 十四十 損六十二 縮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 5253二十七日 十四十二 損六十七 縮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 5287二十八日 十四十四 損七十四 縮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 5321

推入遲疾歷術: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歷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曆日余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度余,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余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益十六 初

二日 益十五 十六

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

五日 益九 五十七

六日 益五 六十六

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損二 七十二

九日 損六 七十

十日 損十 六十四

十一日 損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損十五 四十一

十三日 損十六 二十六


  
十四日 損十六 十

推入陰陽曆術: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滿去之,為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歷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求次日,加一日。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滿三百三為日餘,不盡倍之為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為日,即望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歷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歷也。朔望加時入歷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歷余,日餘滿通法從日,則朔望加時入歷也。以入歷余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余,為定小余。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以十二乘定小余,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並太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陰陽曆余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為定,定數十二而一為度,不盡三而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一為強,二為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陰曆在裡。

表略

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數加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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