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庾,不盡為小余。大庾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氣,加大庾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庾,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余減章歲,余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余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三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一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二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穀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二。間限八百一十三。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九。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限數九百七。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限數九百六十二。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數千二十一。間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節。限數千八十。間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數千一百三十三。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節。限數千一百八十一。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為大庾,不盡為小余。大庾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沒日也。
求次沒,加大庾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滿沒法得一,從大庾,命如前。小余盡,為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減其大庾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庾不足減者,加六十;小余不足減者,減大庾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余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庾,六其小余,《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庾,即《中孚》用事日也。求次卦,各加大庾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斗除鬥分,分少退一度。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夕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余,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經斗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余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余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余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余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裡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余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裡,天正合朔月在裡。滿會通去之,表在裡,裡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里滿在表,加表滿在裡。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裡則望在裡。先月蝕後交會者,看食月朔在裡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裡。交會月蝕如朔望會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其前交後會近於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月;前會後交近於限數者,則後伺之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