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宋書 - 53 / 526
中國古代史類 / 沈約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宋書

第53頁 / 共526頁。

楊偉表曰:“臣攬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歷,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內。夏後之代,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者,歷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台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歷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歷失閏,則譏而書之,登台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復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歷初。其歷鬥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復用《四分歷》。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歷,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咸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鬱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歷初。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歷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歷》。臣之所建《景初歷》,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算,隷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歷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日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一百二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裡,加里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余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余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余則入紀年數。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余。閏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為正。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以六十去積日,余為大庾。大庾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庾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庾,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加朔大庾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余,上余滿日法從大庾,大庾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