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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 292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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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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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君子得全美以善事,不善者必夷戮以警眾,此為政誅赦之準式也。何則?所謂賢人君子,苟不能無過,小疵不可以廢其身,而輒繩以法,則愧於明時。何則?雖有所犯,輕重甚殊,于士君子之心受責不同而名不異者,故不軌之徒得引名自方,以惑眾聽,因名可亂,假力取直,故清議益傷也。凡舉過彈違,將以肅風論而整世教,今舉小過,清議益穨。是以聖人深識人情而達政體,故其稱曰:「不以一眚掩大德。」又曰:「赦小過,舉賢才。」又曰:「無求備于一人。」故冕而前旒,充纊塞耳,意在善惡之報必取其尤,然後簡而不漏,大罪必誅,法禁易全也。何則?害法在犯尤,而謹搜微過,何異放兕豹于公路,而禁鼠盜于隅隙。古人有言,「鈇鉞不用而刀鋸日弊,不可以為政」,此言大事緩而小事急也。時政所失,少有此類,陛下宜反而求之,乃得所務也。

夫權制不可以經常,政乖不可以守安,此言攻守之術異也。百姓雖愚,望不虛生,必因時而發。有因而發,則望不可奪;事變異前,則時不可違。明聖達政,應赴之速,不及下車,故能動合事機,大得人情。昔魏武帝分離天下,使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既事勢所須,且意有曲為,權假一時,以赴所務,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積年未改,百姓雖身丁其困,而私怨不生,誠以三方未悉蕩並,知時未可以求安息故也。是以甘役如歸,視險若夷。至于平吳之日,天下懷靜,而東南二方,六州郡兵,將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給京城運漕,父南子北,室家分離,咸更不寧。又不鰼水土,運役勤瘁,並有死亡之患,勢不可久。此宜大見處分,以副人望。魏氏錯役,亦應改舊。此二者各盡其理,然黔首感恩懷德,謳吟樂生必十倍于今也。自董卓作亂以至今,近出百年,四海勤瘁,丁難極矣。六合渾並,始於今日,兆庶思寧,非虛望也。然古今異宜,所遇不同,誠亦未可以希遵在昔,放息馬牛。然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國,兵備待事其鄉,實在可為。縱復不得悉然為之,苟盡其理,可靜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內。但如斯而已,天下所蒙已不訾矣。


  

政務多端,世事之未盡理者,難遍以疏舉,振領總綱,要在三條。凡政欲靜,靜在息役,息役在無為。倉廩欲實,實在利農,利農在平糴。為政欲著信,著信在簡賢,簡賢在官久。官久非難也,連其班級,自非才宜,不得傍轉以終其課,則事善矣。平糴已有成制,其未備者可就周足,則谷積矣。無為匪他,卻功作之勤,抑似益而損之利。如斯而已,則天下靜矣。此三者既舉,雖未足以厚化,然可以為安有餘矣。夫王者之利,在生天地自然之財,農是也。所立為指于此,事誠有功益。苟或妨農,皆務所息,此悉似益而損之謂也。然今天下自有事所必須,不得止已,或用功甚少而所濟至重。目下為之,雖少有廢,而計終已大益。農官有十百之利,及有妨害,在始似如未急,終作大患,宜逆加功,以塞其漸。如河、汴將合,沈萊苟善,則役不可息。諸如此類,亦不得已已。然事患緩急,權計輕重,自非近如此類,准以為率,乃可興為,其餘皆務在靜息。然能善算輕重,權審其宜,知可興可廢,甚難了也,自非上智遠才,不幹此任。夫創業之美,勛在垂統,使夫後世蒙賴以安。其為安也,雖昏猶明,雖愚若智。濟世功者,實在善化之為,要在靜國。至夫修飾宮署,凡諸作役務為恆傷過泰,不患不舉,此將來所不須于陛下而自能者也。至于仰蒙前緒,所憑日月者,實在遺風系人心,餘烈匡幼弱,而今勤所不須,以傷所憑。鈞此二者,何務孰急,陛下少垂恩回慮,詳擇所安,則大理盡矣。

世之私議,竊比陛下于孝文。臣以為聖德隆殺,將在乎後,不在當今。何則?陛下龍飛鳳翔,應期踐阼,有創業之勛矣。掃滅強吳,奄征南海,又有之矣。以天子之貴,而躬行布衣之所難,孝儉之德,冠于百王,又有之矣。履宜無細,動成軌度,又有之矣。若善當身之政,建籓屏之固,使晉代久長,後世仰瞻遺蹟,校功考事,實與湯、武比隆,何孝文足雲!臣之此言,非臣下褒上虛美常辭,其事實然。若所以資為安之理,或未盡善,則恐良史書勛,不得遠盡弘美,甚可惜也。然不可使夫知政之士得參聖慮,經年少久,終必有成。願陛下少察臣言。

又論肉刑,見《刑法志》。詔答曰:「得表陳封國之制,宜如古典,任刑齊法,宜復肉刑,及六州將士之役,居職之宜,諸所陳聞,具知卿之乃心為國也。動靜數以聞。」


  
元康初,從準南王允入朝。會誅楊駿,頌屯衛殿中,其夜,詔以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論律令事,為時論所美。久之,轉吏部尚書,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職希遷,考課能否,明其賞罰。賈郭專朝,仕者欲速,竟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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