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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 201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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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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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於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顗、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頎、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復還坐父母棄市,省禁固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制。輕過誤老少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捲,故事三十捲。泰始三年,事畢,表上。武帝詔曰:「昔蕭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孫通制儀為奉常,賜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為郎。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祿賞,其詳考差敘。輒如詔簡異弟子百人,隨才品用,賞帛萬餘匹。」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後,明法掾張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于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係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制。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絶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鬥,皆為賊。鬥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徑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死,並死不復加。不可累者,故有並數;不可並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禮樂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閒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臓,輸入呵受為留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加歐擊之為戮辱。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於言?暢于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貌在聲色。奸真猛弱,候在視息。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賊。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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