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晉書 上 - 200 / 294
中國古代史類 / 房玄齡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晉書 上

第200頁 / 共294頁。

《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賊律》有欺謾、詐偽、逾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為《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盜律》有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興擅律》。《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辨,《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詔書》,《丁酉詔書》,漢文所下,不宜復以為法,故別為之《留律》。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則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盜律》有還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科有平庸坐臓事,以為《償臓律》。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科之為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

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製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又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于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汙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絶惡跡也。賊鬥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凶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後正始之間,天下無事,於是征西將軍夏侯玄、河南尹李勝、中領軍曹羲、尚書丁謐又追議肉刑,卒不能決。其文甚多,不載。

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荀氏辭詣司隷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闢,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醜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闢。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戮無辜之所重,于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于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