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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 134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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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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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武帝咸寧二年十一月,詔「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也」。

元帝姨廣昌鄉君喪,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案《禮》『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臣以為廣昌鄉君喪殯日,聖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循,又曰:「咸寧二年武皇帝故事雲『王公大臣薨,三朝發哀,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明文。」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于卿大夫之喪,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錫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為屠蒯所譏。如遠所答,合于古義。咸寧詔書雖不會經典,然隨時立宜,以為定製,誠非群下所得稱論。」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符問太常,冬至小會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云:「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舉樂。公主有骨肉之親,宜闕樂。」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詔,三朝舉哀,三旬乃舉樂;其一朝舉哀者,三日則舉樂。泰始十年春,長樂長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風王駿薨,武帝並舉哀三日而已。中興已後,更參論不改此制。今小會宜作樂。」二議竟不知所取。


  

《喪服記》,公為所寓,齊衰三月。新禮以今無此事,除此一章。摯虞以為:「《周禮》作於刑厝之時,而著荒政十二。禮備制待物,不以時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闕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稱寄公。是時天下又多此比,皆禮之所及。宜定新禮自如舊經。」詔從之。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新禮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親絶期,而旁親為之服斬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絶緦。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未同於古。未同於古,則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絶期之制,而令傍親服斬衰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晉采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喪服》無弟子為師服之制,新禮弟子為師齊衰三月。摯虞以為:「自古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于所服。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遂心喪三年。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群居,入則絰,出則否,所謂弔服加麻也。先聖為禮,必易從而可傳。師徒義誠重,而服制不著,歷代相襲,不以為缺。且尋師者以彌高為得,故屢遷而不嫌;修業者以日新為益,故舍舊而不疑。仲尼稱『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子貢雲,『夫何常師之有』。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服。義有輕重,服有廢興,則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爭,愛惡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詔從之。

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又多變革,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而魏武以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製送終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曰:「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為體,無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禮不墓祭,欲存亡不黷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陽山為土藏,不填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景、文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綬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江左初,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弔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輓郎,詔又停之。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輓郎二十四人,詔停之。

古無墓祭之禮。漢承秦,皆有園寢。正月上丁,祠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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