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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 132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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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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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于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後、竇後必不得齊斬于別宮,此可知也。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於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禮雲非玉帛之謂,喪雲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於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徬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仆,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寧,至于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


  

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製除衰麻,諒闇終制。

于時外內卒聞預異議,多怪之。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採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文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后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後恩愛。及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眾議不同。閭丘沖議云:「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於是從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製出于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A170]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詔欲降期,[A170]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寧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服後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書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製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后齊衰期。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禦服齊衰期。詔下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註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為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秘書監摯虞云:「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義,絶期故也。」於是從之。

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凶服,以帛為綬囊,以布為劍衣。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綬。摯虞以為「《周禮》武賁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以干戈內外警設。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宜定新禮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制。」詔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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