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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 129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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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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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泰始七年四月,帝將親祠,車駕夕牲,而儀注還不拜。詔問其故,博士奏歷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廟之禮也。」於是實拜而還,遂以為制,夕牲必躬臨拜,而江左以來複止。

魏故事,天子為次殿于廟殿之北東,天子入自北門。新禮,設次殿于南門中門外之右,天子入自南門。摯虞以為:「次殿所以為解息之處,凡適尊以不顯為恭,以由隱為順,而設之於上位,入自南門,非謙厭之義。宜定新禮,皆如舊說。」從之。


  

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秦漢久廢。魏文帝黃初四年七月,將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特牛告南郊。及文帝崩,又使太尉告謚策于南郊。自是迄晉相承,告郊之後仍以告廟,至江左其禮廢。至成帝咸和三年,蘇峻覆亂京都,溫嶠等立行廟于白石,復行其典。告先君及後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污辱海內。臣侃、臣嶠、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惟中宗元皇帝、肅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剿絶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廟。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復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后,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外籓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惑誤朝議,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寵籓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焚如之禍。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為戒。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及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帝既不從,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帝又從之。

志第十

禮中


  
五禮之別,二曰凶。自天子至于庶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則養,死則哀,故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者也。漢禮,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喪紀之制,與夫三代變易。魏晉以來,大體同漢。然自漢文革喪禮之制,後代遵之,無復三年之禮。及魏武臨終,遺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當臨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葬,是為不逾月也。

及宣帝、景帝之崩,並從權制。文帝之崩,國內服三日。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咸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規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逾。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臣等以為陛下宜割情以康時濟俗,輒敕禦府易服,內省改坐,太官復膳,諸所施行,皆如舊制。」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于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詭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柰何!柰何!」孚等重奏:「伏讀聖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篤。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稿,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柰何!柰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情立衷,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訴告,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絶,柰何!柰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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