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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 115 /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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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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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庾,不盡為小余。大庾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庾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庾,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余減章歲,余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余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

限數千二百四十二

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

限數千二百五十四

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

限數千二百三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三

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

限數千一百七十二

間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

限數千一百二十二

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

限數千六十五

間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

限數千八

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

限數九百五十一

間限九百二十五

穀雨三月中

限數九百

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七

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三

間限八百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

限數八百

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

限數七百九十八

間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節

限數八百五

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

限數八百二十五

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

限數八百五十九

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

限數九百七

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

限數九百六十二

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

限數千二十一


  

間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節

限數千八十

間即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

限數千一百三十三

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節

限數千一百八十一

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

限數千二百一十五

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為大庾,不盡為小余。大庾滿六十去之,余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日也。

求次沒,加大庾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滿沒法得一,從大庾,命如前。小余盡,為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減其大庾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庾不足減者,加六十;小余不足者,減大庾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余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庾,六其小余,即《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庾,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庾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推日度術曰:以紀法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斗除鬥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並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分及也。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余,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經斗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余為昏分。各以分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余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余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余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裡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余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裡,天正合朔月在裡。滿會通去之,表滿在裡,裡滿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里滿在表,加表滿在裡。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裹則望在裡。先月蝕後交會者,看蝕月朔在裡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裡。交會月蝕如朔望合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其前交後會近於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會後交近於限數者,則後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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