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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 395 / 470
中國古代史類 / 范曄等 / 本書目錄
  

後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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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5頁

朗讀:

尚書琁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顧)**[題]*期立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閒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癘疫之氣,流傷于牛,農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咸在朕躬,信有闕矣,將何以補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于山川。遂覲東後,睰時月正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歷象,庶乎有益。春秋保干圖曰:『三百年鬥歷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琁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二)***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咸*(喜)**[熙]*,以明予祖之遺功。”於是四分施行。而欣﹑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帝復發聖思,考之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歷者韂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勖﹑太子舍人徐震﹑鉅鹿公乘蘇統及欣﹑梵等十人。

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朓□,晦當滅而已。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又上知欣﹑梵穴見,□毋拘歷已班,天元始起之月*(常)**[當]*小。定,後年曆數遂正。永元中,復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鬥星也。太初曆鬥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牽牛八度。

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冬至日在鬥*(一)***十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于赤道,鬥二十一度也。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尚書考靈曜『鬥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欣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于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筭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中課日行及冬*(夏)*至鬥*(一)***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歷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閒距度皆如石氏故事。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論曰:“以太初曆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朔)**[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三)***日。以太初曆考太初元年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曆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曆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曆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餘,余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歷者方以七十六歲斷之,則余分*(稍)**[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卦象曰:『君子以治歷明時。』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言聖人必歷象日月星辰,明數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閒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

故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太初曆不能下通於今,新曆不能上得漢元。一家曆法必在三百年之閒。故讖文曰『三百年鬥歷改憲』。漢興,當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日月同,于今歷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灠縮退行。于黃道,自得行度,不為變。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十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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