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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政治學說發表在
1762年出版的他的《社會契約論》裡。這本書和他的大部分作品在性質上大不相同;書中沒有多少濫弄感情,而有大量周密的理智議論。它裡面的學說雖然對民主政治獻嘴其慇勤,倒有為極權主義國家辯護的傾向。但是日內瓦和古代共同促使他喜歡城邦,而不喜歡法國和英國之類的大帝國。在裡封上他把自己稱為「日內瓦公民」,而且他在引言中說:「我生為自由邦的公民,自主國的一員,所以我感覺,不管我的意見對公眾事務其的影響多麼微弱,由於我對公眾事務有投票權,研究這些事務便成了我的本分。」書中屢次以頌揚口吻提到普魯塔克的《萊庫格斯傳》裡所寫的那樣的斯巴達。他說民主制在小國最理想,貴族政治在半大不大的國家最理想,君主制在大國最理想。但是必須知道,依他的意見小國尤為可取,這一部分也是因為小國比較行得通民主政治。他說到民主政治,所指的意思如同希臘人所指的,是每一個公民直接參政;他把代議制政體稱作「選舉制貴族政治。」因為前者在大國不可能實現,所以他對民主政治的讚揚總暗含着對城邦的讚揚。對城邦的這種愛好,依我看來在大部分關於盧梭政治哲學的介紹文字裡都強調得不夠。
雖然這書整個地說遠遠不像盧梭的大多數作品華麗浮誇,但是第一章就是以一段極有力的辭藻其首的:「人生來自由,而處處都在枷鎖中。一個人自認為是旁人的主子,但依舊比旁人更是奴隷。」自由是盧梭思想的名義目標,但實際上他所重視的、他甚至犧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
他的社會契約概念起初好像和洛克的類似,但不久就顯出比較近乎霍布士的概念。在從自然狀態向前發展的過程中,個人不能再自己維持原始獨立的時候到來了;這時為了自我保全就有了聯合起來結成社會的必要。然而我如何能夠不傷我的利益而保證我的自由呢?「問題是找出這樣一種結社:它要用全部群力去防禦和保護每個結社成員的人身和財物,而且其中每個人雖然與所有人聯合起來,卻仍舊可以單獨服從自己,和以前還是一樣自由。這就是以社會契約為其解決辦法的那個根本問題。」
該契約即是「每個結社成員連同自己的一切權利完全讓渡給全社會;因為首先,由於每個人絶對地獻出自己,所有人的境況便都相同了;既然如此,誰也沒有興趣讓自己的境況給別人造成負擔。」這種讓渡應當是無保留的:「假若個人保留下某些權利,由於沒有共同的長上在個人和公眾之間作出裁決,每個人既然在某一點上是自己的法官,會要求在所有各點上如此;自然狀態因而會繼續下去,這種結社必然會成為不其作用的或暴虐專橫的。」
這話含有完全取消自由和全盤否定人權說的意思。的確,在後面一章中,把這理論作了某種緩和化。那裡說,雖然社會契約賦予國家對它的一切成員的絶對權力,然而人仍有他作人的自然權利。「主權者不能給國民強加上任何于社會無益的束縛,它甚至連想要這樣做也不可能想。」但是什麼于社會有益或無益,主權者是唯一的判定者,可見,這樣給集體暴政只加上了極薄弱的對立障礙。
必須注意,在盧梭,「主權者」指的不是君主或政府,而是作為集體和立法者的社會。
社會契約能夠用以下的話來敘述:「我們每人把自己的人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於總意志的最高指導之下,而我們以法人的資格把每個成員理解為整體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種結社行為產生一個道德的、集合的團體,該團體在被動的場合稱「國家」,在主動場合稱「主權者」,在和其它與己類似的團體的關係上稱「列強之一」。
以上對社會契約的表述裡出現的「總意志」這個概念,在盧梭的體系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關於這個概念,下面我即將還有話要講。
據主張,主權者不必向國民作任何保證,因為它既然是由組織它的那些個人構成的,不能有同他們的利害相反的利害。「主權者僅僅其它實際是什麼,就一定應當是什麼。」這個論調對不注意盧梭的其特殊的術語用法的讀者來說是容易造成誤解的。主權者並不是政府,政府他承認可能是專制的;
主權者是個多少有些形而上的實體,是國家的任何有形機關未充分體現的。所以,即使承認它完美無缺,也沒有想來會有的實際後果。
主權者的這種永遠正確的意志即「總意志」。每個公民作為公民來說分擔總意志,但是作為個人來說,他也可以有與總意志背馳的個別意志。社會契約不言而喻誰拒不服從總意志,都要被逼得服從。「這恰恰是說他會被逼得自由。」
這種「被逼得自由」的概念非常玄妙。伽利略時代的總意志無疑是反哥白尼學說的;異端審判所強其伽利略放棄己見時,他「被逼得自由」了嗎?莫非連罪犯被關進監獄時也「被逼得自由」了?想想拜倫寫的海盜吧:
在藍色深海的歡樂的波濤上,
我們的思想也無邊無際,我們的心懷
也自由得如大海一樣。
這人在土牢裡會更「自由」嗎?事情怪就怪在拜倫筆下的高貴海盜是盧梭的直接結果,然而在上面這段文字裡盧梭卻忘掉了他的浪漫主義,講其話來像個強詞奪理的警察。深受盧梭影響的黑格爾,採納了他對「自由」一詞的誤用,把自由定義成服從警察的權利,或什麼與此沒大差別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