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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 68 /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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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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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現在我們就來談柏拉圖反對知識等於知覺的最後論據。他一開始就指出我們是通過眼和耳來知覺,而不是用.眼和耳在知覺;於是他繼續指出我們有些知識是並不與任何感覺器官相聯繫的。例如我們可以知道聲音和顏色是不一樣的,儘管並沒有任何一種感覺器官可以知覺這兩者。並沒有任何特殊的器官可以知覺「一般的存在與不存在、相似與不相似、同一與不同以及一與多」。同理也適用於榮譽與不榮譽、好與壞。「心靈通過它自身的功能而思考某些事物,但是其餘的事物則需通過身體的官能」。我們通過觸覺而知覺到硬與軟,但是判斷它們的存在以及它們之間的對立的則是心靈。唯有心靈才能夠達到存在;但如果我們不能夠達到存在,我們就不能達到真理。因此我們就不能單單通過感官而認知事物,因為單單通過感官我們並不能知道事物是否存在。所以知識就在於思索而不在於印象,並且知覺也就不是知識;因為知覺「既然完全不能認識存在,所以它對於認識真理就是沒有份的。」“要在這一反對知識等於知覺的論證裡分辨清楚有哪些可以接受而哪些必須加以拒絶,並不是很容易的事。柏拉圖所討論的有三個相互聯繫着的論題,即:(1)知識就是知覺;(2)人是萬物的尺度;(3)一切事物都處于流變狀態。

1)第一個論題(柏拉圖的論據主要地僅只涉及到這個論題)除了我們剛纔所談過的那最後一段話而外,几乎並沒有怎麼就其本身加以討論過。這裡所論證的是:比較法、關於存在的知識以及對於數的瞭解,——這些對於知識來說都是最本質的東西,但是這些卻不能包括在知覺之內,因為它們並不是通過任何感覺器官而產生的。關於這些,我們下面所要談的東西各有不同。讓我們先從相似與不相似來開始。假設有兩片顏色,兩者都是我正看到的,無論實際上它們相似與否,但它們都是我,就我而論,所應該加以接受的,並且確乎不是作為一種「知覺」而是作為一種「知覺判斷」來接受的。我應該說,知覺並不是知識,而僅僅是所發生的某種事件;它同等地既屬於物理世界又屬於心理世界。我們很自然地象柏拉圖那樣,要把知覺想象為是知覺者與對象之間的一種關係:我們說「我看見一張桌子」。但是這裡的「我」和「桌子」乃是邏輯的構造。這裡未經加工的事情的核心只不過是某些片段的顏色而已。這些顏色是和觸覺的影像結合在一片的,它們可以引起字句,並且可以成為記憶的來源。被觸覺影像所填充起來的知覺就變成了一個「客體」,於是它就被我們認為是物理的;而被字句和記憶所填充起來的知覺就變成了一種「知覺作用」,它就成為「主體」的一部分,並被我們認為是心理的。知覺僅只是一次事件,既不真也不假;但以字句所充實起來的知覺則是一個判斷,可以有真或者假。這種判斷我就稱之為「知覺判斷」。「知識就是知覺」這個命題的意義必須解釋為「知識就是知覺判斷」。它唯有以這種形式才可能在文法上是正確的。


  

再回到相似與不相似的問題上來;當我同時知覺到兩種顏色的時候,非常有可能它們的相似與不相似都是感覺與料的一部分,並且可以用知覺判斷來加以肯定。柏拉圖的論證是說我們並不具有可以知覺相似與不相似的感覺器官,這是忽視了大腦品質而認為一切感覺器官都必須是在身體的表面上。

把相似性與不相似性認為是包括在可能的知覺與料之內的論證如下。假設我們看見了兩片顏色A與B,假設我們判斷A與B相似。讓我們再進一步象柏拉圖那樣地假設這樣的判斷一般說來是正確的,而特殊說來在我們所考察的情況中也是正確的。於是A與B之間就有一種相似的關係,而並不僅僅是從我們方面來斷定相似與否時的一種判斷。因為如果僅只有我們的判斷,那它就會是一個任意的判斷,而不可能有真或假了。既然它顯然地可能有真或者假,所以相似性就存在於A與B之間,而不能僅是某種「心理」的東西。「A與B相似」這一判斷之所以為真(假如它是真的話),乃是由於有一個「事實」,正象「A是紅的」或者「A是圓的」這種判斷是一樣的。心靈對相似與否的知覺並不比心靈對顏色的知覺有着更.多.的關係。

我現在就來談存.在.,這是柏拉圖所極為強調的。他說,關於聲音和顏色我們有一種思想可以同時包含這兩者,那便是它們存在。存在屬於一切的事物,並且是心靈本身所能認知的那些事物之一;不達到存在就不可能達到真理。


  
這裡我們所反駁柏拉圖的論證,與上面所反駁相似與不相似的論證是全然不同的。這裡的論證是:柏拉圖關於存在所說的一切話都是壞文法,或者不如說是壞語法。這一點不僅與柏拉圖的關係是重要的,而且對於其他的題目(例如對上帝存在的本體論的證明)也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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