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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 16 / 149
西洋古代史類 / 迪卡爾 / 本書目錄
  

沉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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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①「客觀的」(objectif),或「客觀地」(objectivement),在十七世紀的涵義和今天的涵義不同。在笛卡爾的用法是:僅就其在觀念上的存在而言的就叫作「客觀的」,或「客觀地」存在。在十七世紀,「客觀的」一詞的反義詞不是「主觀的」,而是「真實的」或「形式的」。

現在,憑自然的光明顯然可以看出,在動力的①、總的原因裡一定至少和在它的結果裡有更多的實在性:因為結果如果不從它的原因裡,那麼能從哪裡取得它的實在性呢?這個原因如果本身沒有實在性,怎麼能夠把它傳給它的結果呢?


  

由此可見,不僅無中不能生有,而且比較完滿的東西,也就是說,本身包含更多的實在性的東西,也不能是比較不完滿的東西的結果和依據。這個真理無論是在具有哲學家們稱之為現實的或形式的②那種實在性的那些結果裡,或者是在人們僅僅從中考慮哲學家們稱之為客觀的實在性的那些觀念裡,都是清楚、明顯的。例如:還沒有存在過的石頭,如果它不是由一個東西所產生,那個東西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③具有進入石頭的組織中的一切,也就是說,它本身包含着和石頭所有的同樣的東西或者更美好的一些別的東西,那麼石頭現在就不能開始存在;熱如果不是由於在等級上、程度上,或者種類上至少是和它一樣完滿的一個東西產生,就不能在一個以前沒有熱的物體中產生。其他的東西也是這樣。此外,熱的觀念或者石頭的觀念如果不是由於一個本身包含至少象我在熱或者石頭裡所領會的同樣多的實在性的什麼原因把它放在我的心裡,它也就不可能在我心裡。因為,雖然那個原因不能把它們現實的或形式的實在性的任何東西傳授到我的觀念裡,但是不應該因此就想象那個原因不那麼實在;不過必須知道,既然每個觀念都是精神的作品,那麼它的本性使它除了它從思維或精神所接受或拿過來的那種形式的實在性以外,自然不要求別的形式的實在性,而觀念只是思維或精神的一個樣態,也就是說,只是思維的一種方式或方法。一個觀念之所以包含這樣一個而不包含那樣一個客觀實在性,這無疑地是來自什麼原因,在這個原因裡的形式實在性至少同這個觀念所包含的客觀實在性一樣多。因為如果我們設想在觀念裡有它的原因裡所沒有的東西,那麼這個東西就一定是從無中來的。然而一種東西客觀地,或者由於表象,用它的觀念而存在於理智之中的這種存在方式,不管它是多麼不完滿,總不能說它不存在,因而也不能說這個觀念來源於無。雖然我在我的觀念裡所考慮的實在性僅僅是客觀的,我也不應該懷疑實在性必然形式地存在於我的觀念的原因裡,我也不應該認為這種實在性客觀地存在於觀念的原因裡就夠了;④因為,正和這樣存在方式之由於觀念的本性而客觀地屬於觀念一樣,存在方式也由於觀念的本性而形式地屬於這些觀念的原因(至少是屬於觀念的原始的、主要的原因)。而且即使一個觀念有可能產生另一個觀念,可是這種現象也不可能是無窮無盡的,它最終必須達到一個第一觀念,這個第一觀念的原因就象一個樣本或者一個原型一樣,在它裏邊形式地、實際地包含着僅僅是客觀地或由於表象而存在於這些觀念之中的全部實在性或者完滿性。這樣,自然的光明使我明顯地看出,觀念在我心裡就象一些繪畫或者一些圖像一樣,它們,不錯,有可能很容易減少它們之所本的那些東西的完滿性,可是決不能包含什麼更偉大或者更完滿的東西。

①亞里士多德哲學裡四種原因之一。亞里士多德的四因是:(1)質料因,(2)形式因,(3)動力因,(4)目的因。

②「形式的」(formel),或「形式地」(formellement),在笛卡爾的用法是:

存在於我們所具有的觀念所表象的東西之上,亦即真實地、實在地存在於我們的觀念之所本的對象上。

③「卓越地」(éminement)存在,指存在於高於自己而且包含了自己的東西。

一個東西可以有三種存在方式:(1)客觀地存在;(2)形式地存在;(3)卓越地存在。前兩種已見于前面的註解中。

④法文第二版:「並且,我也不應該想象,我在我的觀念裡所考慮的實在性既然不過是客觀的,那麼這個實在性就不必要非得是形式地或現實地存在於這些觀念的原因裡不可,而是隻要它也是客觀地存在於這些觀念的原因裡就夠了」。


  
越是長時間地、仔細地考察所有這些事物,我就越是清楚、明白地看出它們是真的。不過最後我從這裡得出什麼結論來呢?這就是:如果我的某一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①使我清楚地認識到它②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存在於我,從而我自己不可能是它的原因,那麼結果必然是在世界上並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而是還有別的什麼東西存在,它就是這個觀念的原因;另外,如果這樣的觀念不存在於我,我就沒有任何論據能夠說服我並且使我確實知道除了我自己以外就沒有任何別的東西存在;因為,我曾經仔細地尋找過,可是直到現在我沒有找到任何別的論據。

①法文第二版:「客觀的實在性或完滿性」。

②法文第二版:「這種實在性或完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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