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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 6 / 149
西洋古代史類 / 迪卡爾 / 本書目錄
  

沉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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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在認識靈魂不滅之前,要求的第一個和主要的東西是給靈魂做成一個清楚、明白的概念,這個概念要完全有別于對物體①所能有的一切概念:這在這裡已經做到了。除此以外,還要求知道我們所清楚、分明領會的一切東西,本來就是按照我們所領會的那樣都是真實的。這在第四個沉思以前還沒有能夠論證。還有,什麼叫物體性,還必須有一個清楚的概念,這個概念一部分見于第二個沉思裡,一部分見于第五個和第六個沉思裡。最後,應該從這一切裡得出一個結論:凡是清楚、分明地領會為不同實體性的東西,就象領會精神不同於物體那樣,實際上都是分屬於不同實體的,它們之間是實在有別的:這是在第六個沉思裡做出來的結論。在這個沉思裡還證實了這一點:我們把一切物體都領會為是可分的,而精神或人的靈魂只能被領會為是不可分的,因為,事實上我們決不能領會半個靈魂,而我們卻能夠領會哪管是最小的物體中的半個物體,因此物體和精神在性質上不僅不同,甚至在某種情況下相反。不過我沒有必要在這本書裡更進一步談這個問題,一方面因為這已經足夠相當清楚地說明,從肉體的腐爛得不出來靈魂的死亡,同樣也足夠給人們在死後有一個第二次生命的希望;同時也因為我們可以由之而推論出靈魂不滅的那些前提取決於整個物理學的解釋。這首先是為了知道:一般來說,一切實體,也就是說,要不是被上帝所創造就不能存在的一切東西,從它們的本性來說是不可毀滅的,並且要不是這同一的上帝②願意撤回他平時的支持而把它們消滅掉的話,它們就永遠不能停止存在。其次是為了說明:在一般的意義下,物體是一種實體,因此它也是不死滅的;但是人的肉體就其有別于其他物體這一點來說,它不過是由一些肢體和其他類似的一些偶性組合成的;而人的靈魂就不是這樣,它是一種單純的實體,決不是由什麼偶性組合起來的。

因為,即使它的一切偶性都改變了,例如它領會某些東西,它希求另外一些東西,它感覺一些東西,等等,不過它卻永遠是同一的靈魂③;而人的肉體,僅僅由於它的某些部分的形狀改變,它就不再是同一的肉體了④。由此可見人的肉體很容易死滅,但是精神或人的靈魂(我認為這二者是沒有區別的),從它的本性來說是不滅的。


  

①法文corps這個詞,按照漢語習慣可以分別作幾種不同的譯法:身體、肉體、物體、形體。下同。

②這同一的上帝。法文第二版是:上帝本身。

③法文第二版:但是靈魂卻決不能變成別的東西。

④法文第二版:人的肉體就變成別的東西了。

在第三個沉思裡,我覺得我已經把用來證明上帝存在的主要論據都相當詳盡地解釋了。不過我沒有想在這裡在物體性的東西里邊進行比較,來儘量地讓讀者的精神從感官擺脫出來,因而也許還剩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些模糊不清的地方,我希望在我對迄今給我提出來的反駁將做的答辯中完全得到澄清。比如,在我們心裡的一個至上完滿的存在體的觀念怎麼會包含那麼多的客觀實在性,也就是說,從表象裡分享了那麼大程度的存在性和完滿性,以致它必然應當來自一個至上完滿的原因,這是相當難於理解的。不過,在答辯裡,我用了一個十分精巧的機器作為比較來闡明,這個機器的觀念是存在於某一個工匠的心裡。這個觀念在客觀技巧上一定有一個原因,比如說,工匠的學識,或者這個概念是他從別人那裡學來的,因此同樣道理,在我們心裡的上帝的觀念也不可能沒有它的原因,這個原因就是上帝自己。

在第四個沉思裡證明了凡是被我們領會得非常清楚、非常分明的東西,都是真的;同時也解釋了錯誤和虛假的理由①在於什麼地方;這是必須知道的,一方面是為了證實以前的那些真理,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理解以後的那些真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在這個地方決不論述罪惡,也就是說在追求善與惡中所犯的錯誤,而僅僅論述在判斷和分辨真與假時所產生的錯誤;我不打算在這裡談屬於信仰的東西,或生活中的行為的東西,而只談有關思辨的真理和只有借助于自然的光明②才能認識的真理。


  
①法文第二版:「錯誤和虛假的性質」。

②「自然的光明」指理性而言。

在第五個沉思裡,除解釋一般意義下的物體性以外,還用新的理由來論證了上帝的存在,在這些理由中雖然會遇到某些困難,但是這些困難我將在對給我提出的反駁所做的答辯裡去解決。還有,在那裡也看到,幾何學論證的正確性本身取決於對上帝的認識這一點怎麼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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