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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全集 - 288 /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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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全集

第288頁 / 共4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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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二】 原註:此條閭本載在第二四一條之後;王本、張本載在卷末。

③先生曰:「合著本體的,是工夫;做得工夫的,方識本體。」〔一〕


  

【一】 原註:同上條注〔二〕。

④薛尚謙、鄒謙之、馬子莘、王汝止侍坐,請問鄉願、狂者之辨。曰:「鄉願以忠信廉潔見取于君子,以同流合污無忤于小人,故非之無舉,刺之無刺。然究其心,乃知忠信廉潔所以媚君子也,同流合污所以媚小人也。其心已破壞矣,故不可與入堯舜之道。

狂者志存古人,一切紛囂俗染不足以累其心,真有鳳凰于千仞之意,一克念,即聖人矣。惟不克念,故洞略事情,而行常不掩。惟行不掩,故心尚未壞而庶可與裁。」

曰:「鄉願何以斷其媚也?」曰:「自其譏狂狷知之。曰:何為踽踽涼涼?生斯世也,為斯世也,善斯可矣。故其所為,皆色取不疑,所以謂之似。然三代以下,士之取盛名干時者,不過得鄉願之似而已。

究其忠信廉潔,或未免致疑于妻子也。雖欲純乎鄉願,亦未易得。而況聖人之道乎!」

曰:「狂狷為孔子所思,然至乎傳道,不及琴、張輩,而傳習曾子,豈曾子乃狂狷乎?」曰:「不然。琴、張輩,狂者之稟也。雖有所得,終止於狂。曾子,中行之稟也,故能悟入聖人之道。

」【一】

〔一〕原註:此條俞本、王本載三一二條之後。俞本缺「薛尚謙」等十四字。「狂者志存……千仞」等字,亦見《全書》錢德洪之《刻文錄敘說》頁十六上。此條亦載《年譜》嘉靖二年二月,語幾全同。

⑤南逢吉曰:「吉嘗以《答徐成之書》請問。先生曰:此書於格致誠正,及尊德性而道問學處說得尚支離。蓋當時亦就二君所見者將就調停說過。細詳文義,然猶未免分為兩事也。

嘗見一友問云:朱子以存心致知為二事。今以道問學為尊德性之功,作一事如何?先生曰天命於我謂之性,我得此性謂之德。今要尊我之德性,須是道問學。如要尊孝之德性,便須學問個孝;尊弟之德性,便須學問個弟。

學問個孝,便是尊孝之德性;學問個弟,便是尊弟之德性。不是尊德性之外,別有道問學之功;道問學之外,別有尊德性之事也。心之明覺處謂之知,知之存主處謂之心,原非有二物。存心便是致知,致知便是存心,亦非有二事。

曰:存心恐是靜養意,與道問學不同。曰:就是靜中存養,還謂之學否?若亦謂之學,亦即是道問學矣。觀者宜以此意求之。」

【一】 原註:此條閭本載第三一六條之後。

⑥先生曰:「舜不遇瞽瞍,則處瞽瞍之物無由格;不遇象,則處象之物無由格。周公不遇流言憂懼,則流言憂懼之物無由格。故凡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者,正吾聖門致知格物之學,正不宜輕易放過,失此好光陰也。知此則夷狄患難,將無入不自得矣。

」〔一〕

【一】 原註:王本載此條與下條于第三三五條之後,張本則載在卷末。

⑦問:「據人心所知,多有誤欲作理,認賊作子處。何處乃見良知?」先生曰:「爾以為何如?」曰:「心所安處,才是良知。」曰:「固是,但要省察,恐有非所安而安者。」

⑧先生自南都以來,凡示學者,皆令存天理、去人欲,以為本。有問所謂,則令自求之,未嘗指天理為何如也。黃岡郭善甫挈其徒良吉,走越受學,途中相與辨論未合。既至,質之先生。

先生方寓樓饘,不答所問,第目攝良吉者再,指所饘盂,語曰:「此盂中下乃能盛此饘,此案下乃能載此盂,此樓下乃能載此案,地又下乃能載此樓。惟下乃大也。」【一】

〔一〕原註:據佐藤一齋,施本、俞本於第三四二條後多六條,即此條與下五條(《拾遺》第八至十三條),末有「黃以方錄」,則六條皆其所錄也。

⑨一日,市中哄而詬。甲曰:「爾無天理。」乙曰:「爾無天理。」甲曰:「爾欺心。

」乙曰:「爾欺心。」先生聞之,呼弟子,曰:「聽之,夫夫哼哼講學也。」弟子曰:「詬也,焉學?」曰:「汝不聞乎?曰天理,曰心,非講學而何?」曰:「既學矣,焉詬?」曰:「夫夫也,惟知責諸人,不知及諸已故也。」


  
⑩先生嘗曰:「吾良知二字,自龍場以後,便已不出此意。只是點此二字不出。于學者言【一】 ,費卻多少辭說。今幸見出此意〔二〕。

一語之下,洞見全體,真是痛快,不覺手舞足蹈。學者聞之,亦省卻多少尋討功夫。學問頭腦,至此已是說得十分下落。但恐學者不肯直下承當耳。



又曰:「某于良知之說,從百死千難中得來,非是容易見得到此。此本是學者究竟話頭,可惜此理淪埋已久。學者苦于聞見障蔽,無人頭處,不得已與人一口說盡。但恐學者得之容易,只把作一種光景玩弄,孤負此知耳。

」〔三〕

【一】 原註:「于」,施本、俞本、張本作「與」。

〔二〕原註:「見」,張本作「點」;「意」,施本、俞本無此字。

【三】 原註:張本亦錄此條。此條原載《全書》卷目錢德洪之《刻文錄敘說》……「又曰」以下又略載《年譜》正德十六年正月。

⑾語友人曰:「近欲發揮此,只覺有一言發不出。津津然含諸口,莫能相度。」久乃曰:「近覺得此學更無有他,只是這些子,了此更無餘矣。」旁有健羡不已者,則又曰:「連這些子亦無放處。

今經變後,始有良知之說。」〔一〕

【一】 原註:此條錄自《年譜》正德十六年正月。比施本、俞本較詳也。參看《拾遺》第八條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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