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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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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書奏,天子感悟。師古曰:「荀悅《漢紀》雲令狐茂。案今本《漢紀》但作壺關三老上書,並無“茂」字,師古所據,乃古本也。又案《續漢郡國志》五上黨長子縣注補引《上黨記》曰:「令狐征君隱城東山中」,即壺關三老令孤茂,上書訟戾太子者也。)

☆車千秋


  

千秋本姓田,齊諸田之後,為高廟郎中。征和三年拜大鴻臚,明年代劉屈氂為丞相,封富民侯。元鳳四年卒,謚曰定侯。

○上急變訟太子冤

子弄父兵,罪當笞;天子之子過誤殺人,當何罪哉!臣嘗夢見一白頭翁教臣言。(《漢書·車千秋傳》)

☆黃霸

霸字次公,淮陽陽夏人,居雲陵。武帝末以待詔入錢補待郎謁者,免。後復入谷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察廉補河東均輸長,復察廉為河南太守。宣帝即位,召為廷尉正,守丞相長史。

下獄,出舉賢良,擢揚州刺史,遷潁川太守,治為天下第一。徵守京兆尹。貶秩仍歸潁川,征為太子太傅,遷御史大夫。五鳳三年代丙吉為丞相,封建成侯。

甘露三年卒,謚曰定矣。

○單於朝儀議

聖王之制,施德行禮,先京師而後諸夏,先諸夏而後夷狄。《詩》云:「率禮不越,遂視既發。相土烈烈,海外有截。」陛下聖德,充塞天地,光被四表。

匈奴單於鄉風慕義,舉國同心,奉珍朝賀,自古未之有也。單於非正朔所加,王者所客也,禮儀宜如諸侯王,稱臣昧死再拜,位次諸侯王下。(《漢書·宣紀》:甘露二年,匈奴呼韓邪單於款五原塞,願奉國珍朝。三年正月,詔有司議,咸曰云云。

又見《蕭望之傳》:詔公卿議其儀。丞相霸、御史大夫定國議。小有刪節。)

☆士伍尊

尊,史不著其姓。武帝時為郡小吏,元帝時為長安士伍。

○上書請復丙吉後爵邑

臣少時為郡邸小吏,竊見孝宣皇帝以皇曾孫在郡邸獄。是時治獄使者丙吉見皇曾孫遭離無辜,吉仁心感動,涕泣淒惻,選擇復作胡組養視皇孫,吉常從。臣尊日再侍臥庭上。後遭條獄之詔,吉扦拒大難,不避嚴刑峻法。

既遭大赦,吉謂守丞誰如,皇孫不當在官,使誰如移書京兆尹,遣與胡組俱送京兆尹,不受,復還。及組日滿當去,皇孫思慕,吉以私錢顧組,令留與郭征卿並養數月,乃遣組去。後少內嗇夫白吉曰:「食皇孫亡詔令。」時吉得食米肉,月月以給皇孫。

吉即時病,輒使臣尊朝夕請問皇孫,視省席蓐燥濕。候伺組、征卿,不得令晨夜去皇孫敖蕩,數奏甘毳食物。所以擁全神靈,成育聖躬,功德已亡量矣。時豈豫知天下之福,而徼其報哉,誠其仁恩內結於心也。

雖介之推割肌以存君,不足以比。孝宣皇帝時,臣上書言狀,幸得下吉,吉謙讓不敢自伐,刪去臣辭,專歸美於組、徵卿。組、征卿皆以受田宅賜錢,吉封為博陽侯,臣尊不得比組、徵卿。臣年老居貧,死在旦暮,欲終不言,恐使有功不著。

吉子顯坐微文奪爵為關內侯,臣愚以為宜復其爵邑,以報先人功德。(《漢書·丙吉傳》:元帝時,長安士伍尊上書。)

●卷三十

☆張敞

敞字子高,河東平陽人,居茂陵。昭帝初以鄉有秩補郡卒史,察廉為甘泉倉長。元鳳中遷太仆丞。宣帝即位,擢豫州刺史,征為太中大夫平尚書事,出為函谷關都尉,徙山陽太守,征拜膠東相。

元康中守京兆尹。神爵初即真,甘露末免為庶人,召拜冀州刺史。黃龍初為太原太守。元帝即位,征為左馮翊,未拜卒。

有集一卷。

○告絮舜教

五日京兆竟何如?冬月巳盡,延命乎?(《漢書·張敞傳》)


  

○上書諫昌邑王

孝昭皇帝蚤崩無嗣,大臣憂懼,選賢聖承宗廟,東迎之日,唯恐屬車之行遲。今天子以盛年初即位,天下莫不拭目傾耳,觀化聽風。國輔大臣未褒,而昌邑小輦先遷,此過之大者也。(《漢書·張敞傳》)

○上書自請治膠東勃海盜賊

臣聞忠孝之道,退家則盡心於親,進宦則竭力於君。夫小國中君猶有奮不顧身之臣,況於明天子乎!今陛下游意於太平,勞精於政事,不捨晝夜。群臣有司宜各竭力致身。山陽郡戶九萬三千,口五十萬以上,訖計盜賊未得者七十七人,它課諸事亦略如此。

臣敞愚駑,既無以佐思慮,久處閒郡,身逸樂而忘國事,非忠孝之節也。伏聞膠東、勃海左右郡歲數不登,盜賊並起,至攻官寺,篡囚徒,搜市朝,劫列侯。吏失綱紀,奸軌不禁。臣敞不敢愛身避死,唯明詔之所處,願儘力摧挫其暴虐,存撫其孤弱。

事即有業,所至郡條奏其所由廢及所以興之狀。(《漢書·張敞傳》)

○奏書諫膠東王太后數出遊獵

臣聞秦王好淫聲,葉陽後為不聽鄭衛之樂,楚嚴好田獵,樊姬為不食鳥獸之肉。口非惡旨甘,耳非憎絲竹也,所以抑心意,絶耆欲者,將以率二君而全宗祀也。禮,君母出門則乘輜,下堂則從傅母,進退則鳴玉珮,內飾則結綢繆。此言尊貴所以自斂制,不從恣之意也。

今太后資質淑美,慈愛寬仁,諸侯莫不聞,而少以田獵縱慾為名,於以上聞,亦未宜也。唯觀覽於往古,全行乎來今,令後姬得有所法則,下臣有所稱誦,臣敞幸甚!(《漢書·張敞傳》)

○詣公車上書

臣前幸得備位列卿,待罪京兆,坐殺賊捕掾絮舜,舜本臣敞素所厚吏,數蒙恩貸,以臣有章劾當免,受記考事,便歸臥家,謂臣「五日京兆」,背恩忘義,傷化薄俗。臣竊以舜無狀,枉法以誅之。臣敞賊殺無辜,鞠獄故不直,雖伏明法,死無所恨。(《漢書·張敞傳》)

○上書請令入谷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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