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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 - 2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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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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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百官于中書見宰相,九卿而下,即省吏高聲唱一聲「屈 」,則趨而入。宰相揖及進茶,皆抗聲贊喝,謂之「屈揖 」。待制以上見,則言「請某官」,更不屈揖,臨退仍進湯,皆于席南橫設百官之位,升朝則坐,京官已下皆立。後殿引臣寮,則待制已上宣名拜舞;庶官但贊拜,不宣名,不舞蹈。

中書略貴者,示與之抗也。上前則略微者,殺禮也。


  

唐制,丞郎拜官,即籠門謝。今三司副使已上拜官,則拜舞于子階上;百官拜于階下,而不舞蹈。此亦籠門故事也。

學士院第三廳學士子,當前有一巨槐,素號「槐廳 」。舊傳居此者,多至入相。學士爭槐廳,至有抵徹前人行李而強據之者。余為學士時,目觀此事。

諫議班在知制誥上;若帶待制,則在知制誥下,從職也,戲語謂之「帶墜 」。

《集賢院記》:「開元故事,校書官許稱學士」。今三館職事,皆稱「學士 」,用開元故事也。

館閣新書淨本有誤書處,以雌黃涂之。嘗校改字之法:刮洗則傷紙,紙貼之又易脫,粉涂則字不沒,涂數遍方能漫滅。唯雌黃一漫則滅,仍久而不脫。古人謂之鉛黃,蓋用之有素矣。

余為鄜延經略使日,新一廳,謂之五司廳。延州正廳乃都督廳,治延州事;五司廳治鄜延路軍事,如唐之使院也。五司者,經略、安撫、總管、節度、觀察也。唐制、方鎮綿帶節度、觀察、處置三使。

今節度之職,多歸總管司;觀察歸安撫司;處置歸經略司。其節度、觀察兩案,並支掌推官、判官,今皆治州事而已。經略、安撫司不置佐官,以帥權不可更不專也。都總管、副總管、鈐轄、都監同簽書,而皆受經略使節制。

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乃給事中之職,當隷門下省,故事乃隷樞密院。下寺監皆行劄子;寺監具申狀,雖三司,亦言「上銀台 」。主判不以官品,初冬獨賜翠毛錦袍。學士以上,自從本品。

行案用樞密院雜司人吏,主判食樞密廚,蓋樞密院子司也。

大駕鹵簿中有勘箭,如古之勘契也。其牡謂之「雄牡箭 」,牝謂之「闢仗箭 」。本胡法也。熙寧中罷之。

前世藏書,分隷數處,蓋防水火散亡也。今三館、秘閣,凡四處藏書,然同在崇文院。其間官書,多為人盜竊,士大夫家往往得之。嘉祐中,置編校官八員,雜讎四館書。

給吏百人,悉以黃紙為大冊寫之。自此私家不敢輒藏。校讎累年,僅能終昭文一館之書而罷。

舊翰林學士地勢清切,皆不兼他務。文館職任,自校理以上,皆有職錢,唯內外製不給。楊大年久為學士,家貧,請外,表詞千餘言,其間兩聯曰 :「虛忝甘泉之從臣,終作莫敖之餒鬼 。」「從者之病莫興,方朔之饑欲死 。」京師百官上日,唯翰林學士敕設用樂,他雖宰相,亦無此禮。優伶並開封府點集。陳和叔除學士時,和叔知開封府,遂不用女優。學士院敕設不用女優,自和叔始。

禮部貢院試進士日,設香案于階前,主司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所坐設位供張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至試學究,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茶湯,渴則飲硯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幕及供應人私傳所試經義。

蓋嘗有敗者,故事為之防 。歐文忠有詩 :「焚香禮進士,徹幕待經生。」以為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嘉祐中,進士奏名訖,未禦試,京師妄傳「王俊民為狀元」,不知言之所起 ,人亦莫知俊民為何人 。


  
及禦試,王荊公時為知制誥 ,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為詳定官 。舊制,禦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彌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詳定官,發初考官所定等,以對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則詳其程文,當從初考或從覆考為定,即不得別立等。是時,王荊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當,於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楊樂道守法,以為不可。

議論未決,太常少卿朱從道時為封彌官,聞之,謂同舍曰 :「二公何用力爭,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事必前定。二公恨自苦耳。」既而二人各以已意進稟,而詔從荊公之請。及發封,乃王俊民也。

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遂為定製。 選人不得乘馬入宮門。天聖中,選人為館職,始歐陽永叔、黃鑒輩,皆自左掖門下馬入館,當時謂之「步行學士 」。嘉祐中,于崇文院置編校局,校官皆許乘馬至院門。

其後中書五房置習學公事官,亦緣例乘馬赴局。 車駕行境,前驅謂之隊,則古之清道也。其次衛仗,衛仗者,視闌入宮門法,則古之外仗也。其中謂之禁圍,如殿中仗。

《天官》:「掌舍,無宮,則供人門。」今謂之「殿門天武官」,極天下長人之選八人。上禦前殿,則執鉞立於紫宸門下;行幸則為禁圍門,行于仗馬之前。又有衡門十人,隊長一人,選諸武力絶倫者為之。

上禦後殿,則執檛東西對立於殿前,亦古之虎賁、人門之類也。 余嘗購得後唐閔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通,乃除宰相劉昫兼判三絲堂檢。前有擬狀雲 :「具官劉昫。右,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切,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之規。

宜注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勛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降制處分,謹錄奏聞。」其後有制書曰:「宰臣劉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宜令中書門下依此施行。付中書門下,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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