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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下 - 467 /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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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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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闢名,空名也。【周禮·天官】凡失財、用物、闢名者。【注】闢名,詐為書,以空作見,文書與實不相應也。

◆又□也。【書·君□】闢以止闢。【周禮·秋官·小司□】以八闢麗邦法。


  

◆又與闢通。【孟子】闢土地。

◆又闢除行人也。【周禮·秋官】王燕出入,則前車而闢。【孟子】行闢人可也。

◆又衆人驚退也。【史記·項羽紀】人馬俱驚,闢易數里。【注】言人馬開張易舊處也。

◆又鞭闢,策勵也。程子曰:學要鞭闢近裏。朱子曰:闢如驅闢一般,大約要鞭督向裏去。

◆又與擗通。拊胷也。【詩·邶風】寤闢有摽。【禮·檀弓】闢踴。

◆又與躄通。足病不能行也。【賈誼·治安策】非亶倒縣而已。

◆又類闢。

◆又闢正,雷聲。別作霹靂。

◆又【集韻】【正韻】□毗義切。與避同。【詩·魏風】宛然左闢。【注】讓而避者必左。【禮·儒行】內稱不闢親,外舉不闢怨。

◆又與睥同。【史記·灌夫傳】闢睨兩宮間。【注】與睥睨同。邪視也。

◆又【集韻】【正韻】□匹智切,與譬同。【禮·坊記】君子之道,闢則坊與。【中庸】闢,如行遠。

◆又【廣韻】【集韻】【韻會】□博厄切,音百。【禮·內則】麕為闢雞。【注】聶而切之也。

◆又與擘同。析裂也。【禮·喪大記】絞一幅為三不闢。【疏】大斂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

◆又【正韻】莫禮切,音米。與弭同。【禮·郊特牲】有由闢焉。【注】謂弭災兵也。

◆又【集韻】頻彌切【正韻】蒲麋切,□音皮。與紕同。帶之緣飾也。【禮·玉藻】天子素帶朱裏終闢。【注】闢,緣也。終,竟也。天子熟絹為帶,用朱于裏,終此帶盡緣之也。

◆又【集韻】必郢切,音丙。除也。【莊子·庚桑楚】至信闢金。考證:〔又與擘同。析裂也。【禮·喪大記】為三不闢。【注】大斂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 謹按為三二字文義未全,謹照原文為三上增絞一幅三字。注改疏。

█辠 【酉集下】【辛字部】 辠 【玉篇】古文罪字。注詳網部八畫。【說文】辠,犯法也。從辛從自。自,古□字。言罪人蹙□,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攺為罪。◎按經史辠、罪互用。今通用罪。

█辡 【酉集下】【辛字部】 辡 【廣韻】苻蹇切【集韻】平免切,□辯上聲。【說文】罪人相訟也。

◆又【集韻】邦免切,鞭上聲。義同。

█辢 【酉集下】【辛字部】 辢 【廣韻】盧達切【集韻】【韻會】【正韻】郞達切,□音剌。【說文】辛甚曰辢。 俗作辣,亦作□。

█辣 【酉集下】【辛字部】 辣 【字彙補】同辢。

█辤 【酉集下】【辛字部】 辤 同辭。【說文】不受也。從辛從受。受即為辛,宜辤之也。

◆又與文辭之辭通用。【魏志·楊修傳】絶妙好辤。

█辥 【酉集下】【辛字部】 辥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私列切,音屑。【說文】辠也。

◆又【正偽】姓也。

◆又【正韻】國名。 【廣韻】經典通作薛。

█辦 【酉集下】【辛字部】 辦 【集韻】【韻會】皮莧切【正韻】備莧切,□音辨。【說文】致力也。【集韻】具也。【史記·項羽紀】項梁常為主辦。【前漢·韓信傳】多多益辦。

◆又與辨通。【周禮·冬官考工記】以辨民器。【注】辨,猶具也。

█辧 【酉集下】【辛字部】 辧 同辨。【說文】判也。 【字彙】從力與從刀不同,力取致力之義,刀取判別之義。

█辨 【酉集下】【辛字部】 辨 【集韻】【韻會】皮莧切【正韻】備莧切,□音辯。【說文】判也。【廣韻】別也。【易·乾卦】問以辨之。【禮·學記】離經辨志。【注】辨,謂考問得其定也。【周禮·天官】弊羣吏之治,六曰廉辨。【注】辨,謂辨然於事分明,無有疑惑也。

◆又【韻會】牀□足笫間也。【易·剝卦】剝牀以辨。【疏】牀足之上,牀身之下,分辨處也。【程傳】牀之幹也。

◆又變也。【楚辭·九辨注】辨者,變也。謂□道德以變說君也。

◆又井地之數也。【禮·王制·注】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九辨而當一井。


  
◆又姓。

◆又【集韻】□見切,音徧。與徧通。帀也。【史記·禮書】萬民和喜,瑞應辨至。【注】同徧。

◆又【廣韻】苻蹇切【集韻】【韻會】平免切【正韻】婢免切,□辯上聲。義同。

◆又【集韻】邦免切,鞭上聲。義同。

◆又與貶通。【禮·玉藻】立容辨□,無讇。【注】辨作貶。容雖貶損□降,不傾側柔媚也。

◆又【廣韻】普麪切【集韻】【正韻】匹見切,□音片。革中斷也。【爾雅·釋器】革中絶謂之辨,革中辨謂之韏。【注】革中斷之名辨,復中分其辨名韏。【集韻】作□。

█辯 【酉集下】【辛字部】 辯 同辨。【說文】判也。【廣韻】別也。【易·履卦】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又詳審也。【周禮·天官】惟王建國,辯方正位。

◆又明悉也。【易·大有】明辯晳也。

◆又【集韻】巧言也。【禮·王制】言偽而辯。【史記·荀卿傳】鄒衍之術,迂大而閎辯。

◆又爭辯也。【禮·鄉飲酒義】不慢不爭,則遠于鬭辯矣。

◆又【說文】治也。【書·酒誥】勿辯乃司。【左傳·昭元年】主盟者誰能辯焉。【注】辯,治也。

◆又微辯,諷諭也。【禮·儒行】其過失可微辯而不可面數也。

◆又與徧通。【禮·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注】辯,徧也。【史記·五帝紀】辯于羣神。【書·舜典】作徧。

◆又與平通。【字彙補】平均也。【史記·五帝紀】辯秩東作,辯秩西成。【書·堯典】作平。

◆又【五音集韻】下辯,地名。在武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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