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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下 - 61 /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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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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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貺 【酉集中】【貝字部】 貺 〔古文〕□【唐韻】【集韻】【韻會】許放切【正韻】虛放切,□音況。【說文】賜也。【廣韻】與也。【詩·小雅】中心貺之。【儀禮·士昏禮】吾子有惠,貺室某也。

◆又與況通。【前漢·武帝紀】遭天地況施。


  

◆又【韻補】葉虛王切,音荒。【左傳·僖十五年】女承筐,亦無貺也。【楚辭·九章】荼薺不同畞兮,蘭茝幽而自芳。惟佳人之永都兮,更統世以自貺。 【類篇】或從光作□。

█貸 【酉集中】【貝字部】 貸 【唐韻】【集韻】【韻會】□他代切,音態。【說文】施也。【廣雅】予也。【玉篇】假也,借盈也,以物與人更還其主也。【周禮·地官·泉府】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左傳·文十四年】盡其家貸於公,有司以繼。

◆又【集韻】惕得切,音慝。本作貣。【五經文字】貸,或相承借為貣字。【唐韻正】乞貸之貸為入聲,出貸與人之貸為去聲。【禮·月令】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離不貸。【注】宿,猶止也。離,猶行也。言占□躔次進退之度數不差忒也。【音義】吐得反。

◆又音二。【又】季夏,命婦官染采,黼黻文章,必以法故,無或差貸。【注】言所染五色,如其舊法不攺易也。【音義】他得反。

◆又音二。

◆又【集韻】【韻會】□敵德切,音特。義同。

█貳 【酉集中】【貝字部】 貳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而至切,音樲。【說文】副益也。【書·周官】貳公弘化。【傳】副貳三公。【周禮·天官·小宰】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之貳。【注】貳,副也。【禮·少儀】乗貳車則式。【注】貳車,副車。

◆又與二同。【易·坎卦】樽酒簋貳。【注】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禮·曲禮】雖貳不辭。【注】貳,謂重殽膳也。

◆又【坊記】惟卜之日稱二君。【注】二,當為貳

◆又【爾雅·釋詁】貳,疑也。【疏】貳者,心疑不一也。【書·大禹謨】任賢勿貳。【詩·大雅】無貳爾心。【左傳·閔元年】間攜貳。【注】離而相疑者,則當因而間之。

◆又【左傳·隱元年】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注】鄙,鄭邊邑。貳,兩屬也。

◆又【左傳·隱二年】王貳于虢。【注】王欲分政於虢。

◆又【玉篇】代也,敵也,□也。

◆又姓。【廣韻】《後秦錄》有後魏平陽太守貳塵。

█貿 【酉集中】【貝字部】 貿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莫□切,音茂。【說文】作□。易財也。【徐曰】□,猶亂也,交互之義。【五經文字】□,經典相承,隷省作貿。【爾雅·釋言】貿,市也。

◆又買也。【詩·衛風】抱布貿絲。

◆又【禮·檀弓】有餓者,蒙袂輯履,貿貿然來。【注】貿貿,目不明之貌。【釋文】貿,一音牟。

◆又【廣雅】貿,敭也。

◆又姓。【廣韻】出《姓苑》,東莞人氏。

◆又通茅。【公羊傳·成元年】敗績于貿戎。【釋文】貿,一音茅。《左氏傳》作茅戎。

█費 【酉集中】【貝字部】 費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芳未切,音沸。【說文】散財用也。【注】徐曰:財散出如湯沸然。【論語】君子惠而不費。【何晏注】無費於財。

◆又【玉篇】損也,耗也。【禮·曲禮】不辭費。【韓詩外傳】不為公費乎。

◆又【玉篇】用也。【史記·聶政傳】故進百金者,將用為夫人麤糲之費。

◆又【廣韻】惠也。

◆又【集韻】分物切,音弗。【禮·中庸】君子之道,費而隱。【鄭注】費,猶佹也。【釋文】本又作拂。【朱傳】費,用之廣也。音符味反。

◆又【廣韻】【集韻】【正韻】□兵媚切,音秘。邑名,在魯。同鄪。【書·費誓傳】費,魯東郊之地名。

◆又【集韻】父沸切,音屝。姓也。【急就篇注】費氏,楚大夫費無極之後。漢有費直。

█賀 【酉集中】【貝字部】 賀 【唐韻】胡箇切【集韻】【韻會】胡佐切,□音侉。【說文】以禮物相奉慶也。【詩·大雅】四方來賀。【周禮·春官·大宗伯】以賀慶之禮,親異姓之國。【禮·郊特牲】昏禮不賀人之序也。


  

◆又【玉藻】有慶,非君賜不賀。【後漢·禮儀志】每月朔、歲首為大朝受賀。

◆又【廣韻】賀,勞也,加也。

◆又【揚子·方言】賀,儋也。自關而西,隴、冀以往謂之賀。凡以驢馬馲駝載物者謂之負他,亦謂之賀。【唐書·郝處俊傳】羣臣皆賀戟侍。

◆又姓。【玉海】賀氏,漢侍中慶純避安帝諱,攺為賀。

◆又複姓。【正字通】賀蘭、賀拔,皆複姓也。

█貽 【酉集中】【貝字部】 貽 【唐韻】與之切【集韻】【韻會】盈之切【正韻】延知切,□音飴。【說文】贈遺也。經典通用詒。【爾雅·釋言】貽,遺。【注】相歸遺。【書·五子之歌】貽厥子孫。【詩·邶風】貽我彤管。【釋文】貽,本又作詒。

◆又【爾雅·釋魚】貽貝。【注】黑色貝也。

◆又【集韻】【類篇】羊吏切【正韻】以智切,□音異。義同。

█賊 【酉集中】【貝字部】 賊 【廣韻】昨則切【集韻】【韻會】疾則切,□音蠈。盜也。【玉篇】刧人也。【書·舜典】□賊姦宄。【傳】殺人曰賊。

◆又【詩·大雅】不僭不賊。【傳】不殘賊。

◆又【左傳·僖九年】不僭不賊。【注】賊,傷害也。

◆又【周禮·夏官·大司馬】賊賢害民,則伐之。【疏】賊虐。

◆又害苗之蟲。【詩·小雅】去其螟螣,及其蟊賊。【傳】食節曰賊。【陸璣疏】賊似桃李中蠹蟲,赤頭身長而細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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