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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上 - 82 /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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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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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又【集韻】【韻會】□湯丁切,音汀。虛朾,宋地。【左傳·成十八年】孟獻子會於虛朾。《釋文》他丁反。

◆又【集韻】癡貞切,音檉。義同。


  

◆又【唐韻】中莖切,讀若爭。與丁同。伐木聲。

◆又【五音集韻】都冷切。擊也。

◆又【類篇】都挺切,音頂。棓也。考證:〔【左傳·成十八年】孟獻子會於虛朾。【杜注】朾,音汀。〕 謹照原文改釋文他丁反。

█朿 【辰集中】【木字部】 朿 【唐韻】【集韻】【韻會】□七賜切,音刺。【說文】木芒也。徐鍇曰:草木之朿。茦、莿二文,音義□同。○按《說文》朿自為部,棗、棘字從之,今誤入。

█權 【辰集中】【木字部】 權 【唐韻】巨員切【集韻】【韻會】【正韻】逵員切,□音拳。【玉篇】稱錘也。【前漢·律正志】孔子陳後王之法,曰謹權量。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絫。

◆又經權。【易·繫辭】巽以行權。【注】權,反經而合道者也。

◆又平也。【禮·王制】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又權謀。【左傳·宣十二年】中權後勁。【杜注】中軍制謀,精兵為殿。

◆又權柄。【莊子·天運篇】親權者不能與人柄。

◆又【爾雅·釋詁】權輿,始也。【詩·秦風】于嗟乎,不承權輿。

◆又攝官曰權。【鼠璞】權字唐始用之。韓愈權知國子博士,三歲為真。

◆又國名。亦姓。【左傳·莊十八年】楚武王克權。【韻會】楚鬭緡尹權,後因為氏。

◆又與爟通。烽火也。【前漢·郊祀志】上宿郊見通權火。

◆又與顴通,兩頰也。【前漢·高帝紀·隆準注】頰權,準也。【曹植·洛神賦】靨輔承權。

◆又【說文】權,黃華木也。【爾雅·釋草】權,黃華。【六書故雲】以草釋木,似誤。○按《爾雅》木槿,木也,列之於草。殆未可泥。

◆又【集韻】古玩切,音貫。木叢生也。考證:〔【詩·秦風】吁嗟乎,不成權輿。〕 謹照原文籲改于。成改承。〔【後漢·郊祀志】上宿郊,見通權火。〕 謹按後漢書無郊祀志。後漢改前漢。〔【爾雅·釋草】權,黃英。〕 謹照原文英改華。

█桿 【辰集中】【木字部】 桿 【唐韻】古按切【集韻】【韻會】居案切,□音幹。木名。【玉篇】檀木也。【類篇】柘也。

◆又【集韻】【韻會】居安切【正韻】居寒切,□音干。僵木也。

◆又木梃也。【前漢·尹賞傳】被鎧桿。【劉敞曰】桿,盾也。俗作欄桿桿字。(桿)【篇海】侯幹切,音汗。木也。【正字通】俗桿字。

█杇 【辰集中】【木字部】 杇 【唐韻】哀都切【集韻】【韻會】【正韻】汪胡切,□音烏。【說文】所以塗也。秦謂之杇,關東謂之槾。《爾雅·釋宮》鏝謂之杇。注泥鏝。【增韻】塗鏝器。或作圬。亦作釫。

◆又【集韻】洪孤切,音乎。

◆又【五音集韻】烏故切,音汙。義□同。考證:〔【說文】所以塗也。【爾雅·釋宮】杇鏝謂之杇。【方言】秦謂之杇,關東謂之槾。〕 謹按秦謂之杇二語出說文不出方言。謹改為:說文所以塗也。秦謂之杇,關東謂之槾。爾雅釋宮鏝謂之杇。注泥鏝。

█杈 【辰集中】【木字部】 杈 【唐韻】初牙切【集韻】【韻會】【正韻】初加切,□音叉。【說文】杈枝也。徐曰:岐枝木也。【杜甫·雕賦】突杈枒而皆折。

◆又捕魚具。【周禮·天官·鼈人】以時簎魚鼈龜蜃。【注】謂以權刺泥中搏取之也。

◆又【集韻】【類篇】□初佳切,音釵。杈杷,農器。

◆又枝也。

◆又【集韻】楚懈切,音瘥。義同。


  
◆又【集韻】楚嫁切,音汊。木枝衢也。【東京夢華錄】禦廊立朱桼杈子,路心立黑桼杈子,即行馬也。

◆又【類篇】收草具。考證:〔【周禮·天官·鼈人】以時〈草下措〉魚鼈龜蜃。〕 謹照原文〈草下措〉改簎。

█杉 【辰集中】【木字部】 杉 【唐韻】所銜切【廣韻】【集韻】【韻會】【正韻】師銜切,□音衫。【說文】作檆。【爾雅·釋木】作煔。【郭注】煔似松,生江南,可以為船。

█杋 【辰集中】【木字部】 杋 【集韻】【類篇】符咸切【玉篇】扶嚴切,□音凡。木名。俗呼此木皮曰水桴木。

◆又【類篇】甫凡切。義同。

█李 【辰集中】【木字部】 李 〔古文〕杍【唐韻】【正韻】良以切【集韻】兩耳切【韻會】良士切,□音裡。【說文】果名。【素問】東方木也。【爾雅翼】李,木之多子者。【埤雅】李性難老,雖枝枯,子亦不細,其品處桃上。【詩·小雅】投我以桃,報之以李。

◆又【韻會】世薦士謂之桃李。【劉向·說苑】樹桃李者,夏得休息,秋得其實焉。樹蒺藜者,夏不得休息,秋得其莿焉。世謂狄仁傑,桃李皆在公門,正用此事。

◆又【博雅】行李,關驛也。

◆又與理通。【左傳·僖十三年】行李之往來。【周語】行李以節逆之。【泊宅編】李理義通,人將有行,必先治□,如孟子之言治任。理亦治也。

◆又星名。【史記·天官書】熒惑為李。【徐廣注】內則理兵,外則理政。

◆又司理,□官,亦稱司李。【前漢·胡建傳】黃帝李法。【管子·法法篇】臯陶為李。

◆又檇李,春秋吳地。

◆又姓。【風俗通】伯陽之後。考證:〔【前漢·胡建傳】黃帝李治。〕 謹照原文治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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