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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論 - 30 / 33
古典經濟學類 / 桓寬 / 本書目錄
  

鹽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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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頁

朗讀:

文學曰:「詩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小人所視。』言其明也。故德明而易從,法約而易行今馳道經營陵陸,紆周天下,是以萬里為民阱也。罻羅張而縣其谷,闢陷設而當其蹊,矰弋飾而加其上,能勿離乎?聚其所欲,開其所利,仁義陵遲,能勿踰乎?故其末途,至于攻城入邑,損府庫之金,盜宗廟之器,豈特千仞之高、千鈞之重哉!管子曰:『四維不張,雖皋陶不能為士。』故德教廢而詐偽行,禮義壞而奸邪興,言無仁義也。仁者,愛之效也;義者,事之宜也。故君子愛仁以及物,治近以及遠。傳曰:『凡生之物,莫貴於人;人主之所貴,莫重於人。』故天之生萬物以奉人也,主愛人以順天也。聞以六畜禽獸養人,未聞以所養害人者也。魯廄焚,孔子罷朝,問人不問馬,賤畜而重人也。今盜馬者罪死,盜牛者加。乘騎車馬行馳道中,吏舉苛而不止,以為盜馬,而罪亦死。今傷人持其刀劍而亡,亦可謂盜武庫兵而殺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為逆而輕主乎?深之可以死,輕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今傷人未有所害,志不甚惡而合于法者,謂盜而傷人者耶?將執法者過耶?何於人心不厭也!古者,傷人有創者刑,盜有臧者罰,殺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傷人,罪與殺人同,得無非其至意與?」

大夫俛仰未應對。


  

御史曰:「執法者國之轡銜,刑罰者國之維楫也。故轡銜不飭,雖王良不能以致遠;維楫不設,雖良工不能以絶水。韓子疾有國者不能明其法勢,禦其臣下,富國強兵,以制敵禦難,惑于愚儒之文詞,以疑賢士之謀,舉浮淫之蠹,加之功實之上,而欲國之治,猶釋階而欲登高,無銜橛而禦捍馬也。今刑法設備,而民猶犯之,況無法乎?其亂必也!」

文學曰:「轡銜者,禦之具也,得良工而調。法勢者,治之具也,得賢人而化。執轡非其人,則馬奔馳。執軸非其人,則船覆傷。昔吳使宰嚭持軸而破其船,秦使趙高執轡而覆其車。今廢仁義之術,而任刑名之徒,則復吳、秦之事也。夫為君者法三王,為相者法周公,為術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也。韓非非先王而不遵,舍正令而不從,卒蹈陷阱,身幽囚,客死於秦。夫不通大道而小辯,斯足以害其身而已。」

申韓第五十六

御史曰:「待周公而為相,則世無列國。待孔子而後學,則世無儒、墨。夫衣小缺,(心祭)裂可以補,而必待全匹而易之;政小缺,法令可以防,而必待雅、頌乃治之;是猶舍鄰之醫,而求俞跗而後治病,廢污池之水,待江、海而後救火也。迂而不徑,闕而無務,是以教令不從而治煩亂。夫善為政者,弊則補之,決則塞之,故吳子以法治楚、魏,申、商以法強秦、韓也。」

文學曰:「有國者選眾而任賢,學者博覽而就善,何必是周公、孔子!故曰法之而已。今商鞅反聖人之道,變亂秦俗,其後政耗亂而不能治,流失而不可復,愚人縱火於沛澤,不能復振;蜂蠆螫人,放死不能息其毒也。煩而止之,躁而靜之,上下勞擾,而亂益滋。故聖人教化,上與日月俱照,下與天地同流,豈曰小補之哉!」

御史曰:「衣缺不補,則日以甚,防漏不塞,則日益滋。大河之始決於瓠子也,涓涓爾,及其卒,氾濫為中國害,菑梁、楚,破曹、衛,城郭壞沮,蓄積漂流,百姓木棲,千里無廬,令孤寡無所依,老弱無所歸。故先帝閔悼其菑,親省河堤,舉禹之功,河流以復,曹、衛以寧。百姓戴其功,詠其德,歌『宣房塞,萬福來』焉,亦猶是也,如何勿小補哉!」

文學曰:「河決若瓮口,而破千里,況禮決乎?其所害亦多矣!今斷獄歲以萬計,犯法茲多,其為菑豈特曹、衛哉!夫知塞宣房而福來,不知塞亂原而天下治也。周國用之,刑錯不用,黎民若,四時各終其序,而天下不孤。頌曰:『綏我眉壽,介以繁祉。』此夫為福,亦不小矣!誠信禮義如宣房,功業已立,垂拱無為,有司何補,法令何塞也?」


  
御史曰:「犀銚利鉏,五穀之利而間草之害也。明理正法,奸邪之所惡而良民之福也。故曲木惡直繩,奸邪惡正法。是以聖人審於是非,察于治亂,故設明法,陳嚴刑,防非矯邪,若隱括輔檠之正弧刺也。故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無法勢,雖賢人不能以為治;無甲兵,雖孫、吳不能以制敵。是以孔子倡以仁義而民從風,伯夷遁首陽而民不可化。」

文學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貴良醫者,貴其審消息而退邪氣也,非貴其下針石而鑽肌膚也。所貴良吏者,貴其絶惡於未萌,使之不為,非貴其拘之囹圄而刑殺之也。今之所謂良吏者,文察則以禍其民,強力則以厲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專己之殘心,文誅假法,以陷不辜,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裡驚駭,十家奔亡,若癰疽之相濘,色淫之相連,一節動而百枝搖。詩云:『舍彼有罪,淪胥以鋪。』痛傷無罪而累也。非患銚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蕓苗也。非患無准平,患其舍枉而繩直也。故親近為過不必誅,是鋤不用也;疏遠有功不必賞,是苗不養也。故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也。」

周秦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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