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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 97 / 489
中國古代史類 / 畢沅 /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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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丙申,追尊母賢妃李氏為皇太后。後喪先殯于普安院,於是議改卜園陵,立忌建廟。有司言:「《周禮》春官大司樂之職,奏夷則,歌仲呂,以饗先妣。先妣,姜嫄也,是帝嚳之妃,后稷之母,特立廟名曰閟宮。晉簡文宣後以不配食,築室于外,歲時享祭。唐先天元年,始祔昭成、肅明二後於儀坤廟,又玄宗元獻楊後立廟于太廟之西。稽于前文,咸有明據。望令宗正寺于後廟內修奉廟室;為殿三間,設神門、齋房、神廚,以備薦饗。」從之。

辛丑,詔諸路轉運使申飭令長,勸課農桑。


  

先是帝訪宰輔以靈武事,參知政事李至上疏,以為:「靈州不可堅守,望釋李繼遷之罪,厚推賜與,降詔綏懷。」反覆言之甚切。至是繼遷遣使修貢,求備籓任,帝雖察其變詐,方在諒暗,姑務寧靜,因從其請,復賜姓名、官爵。甲辰,以銀州觀察使趙保吉為定難節度使,遣內侍右班都知張崇貴賫詔賜之。甲寅,遣張浦還。

己酉,遼主駐駝山。甲寅,遣使祭高麗國王治,詔誦權知國事。丙辰,錄囚。

初,刑部郎中、知楊州王禹偁準詔上疏言五事,其一曰:「謹防邊,通盟好,使輦運之民有所休息。方今北有契丹,西有繼遷,戍兵饋餉,固難寢停,關輔之民,倒懸尤甚。宜敕封疆之吏,致書遼人,請尋舊好。下詔赦繼遷罪,復與夏台,彼必感恩內附,且使天下知陛下屈己而為人也。」

其二曰:「減冗兵,並冗吏,使山澤之饒稍流于下。當乾德、開寶之時,土地未廣,財賦未豐,然而擊河東,備北鄙,國用亦足,兵威亦強。自後盡取東南數國,又平河東土地,財賦可謂廣矣,而兵威不振,國用轉急,其義安在?兵冗而不盡鋭,將眾而不自專故也。臣愚以為急經制兵賦如開寶中,則可高枕而治矣。開寶中設官至少,一州止有刺史一人,司戶一人,當時未嘗闕事。自後有團練推官一人,又有通判、副使、判官、推官,而監庫、監酒、榷稅算又增四員,曹官之外,更益司理。問其租稅,減于曩日也,問其人民,逃于昔時也。冗吏耗于上,冗兵耗于下,此所以盡取山澤之利而不能足也。夫山澤之利,不可棄也,亦不可盡。即如茶法,從古無稅,唐元和中以用兵齊、蔡,始建其法,《唐史》稱是歲得錢四十萬貫,東師以濟。今則數百萬矣,民何以堪!」

其三曰:「艱難選舉,使入官不濫。太祖之世,每歲進士不過三十八人,經學五十人,諸侯不得奏闢,士大夫罕有資廕,故有終身不獲一第,沒齒不獲一官者。先帝在位將逾二紀,登第殆近萬人;不無俊秀之才,亦有容易而得。臣愚以為數百年之艱難,故先帝濟之以泛取;二十載之霈澤,陛下宜糾之以舊章。望以舉場還有司如故事。至于吏部銓官,亦非帝王躬親之事,太祖以來始令後殿引見,因為常例,以至先朝,調選之徒,多求僥倖。宜以吏部還有司,依格敕注擬。」

其四曰:「沙汰僧尼,使民無耗。漢明之後,佛法流入中國,度人造寺,歷代增加,不蠶而衣,不耕而食,是五民之外又益一而為六矣。假使天下有萬僧,日食米一升,歲用絹一匹,是至儉也,猶月費三千斛,歲用萬縑,何況五七萬輩哉!又,富者窮極口腹,一齋一衣,貧民百家未能供給,不曰民蠹,其可得乎!願深鑒治本,亟行沙汰。如以嗣位之初,未欲驚駭此輩,且可一二十載不度人修寺,使自銷鑠。」

其五曰:「親大臣,遠小人,使忠良謇諤之士知進而不疑,奸憸傾巧之徒知退而有懼。」

疏奏,即召禹偁還朝。既用其策,以夏、綏、銀、宥、靜五州賜趙保吉。翼日,命禹偁守本官,復知制誥。

遼南院宣微使蕭巴雅爾加政事令,遷東京留守。巴雅爾為政寬裕而善斷,諸部畏愛,民以殷富。

是歲,始分天下為十五路:一曰京東路,二曰京西路,三曰河北路,四曰河東路,五曰陝西路,六曰淮南路,七曰江南路,八曰荊湖南路,九曰荊湖北路,十曰兩浙路,十一曰福建路,十二曰西川路,十三曰峽路,十四曰廣南東路,十五曰廣南西路。

遼放進士陳鼎等二人。

續資治通鑒●卷第二十

●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 起着雍閹茂正月,盡屠維大淵獻五月,凡一年有奇。

帝名恆,太宗第三子也,母曰元德皇后李氏。後夢以裾承日有娠,開寶元年十二月二日,生帝于開封府第,赤光照空,左足指有文,成「大」字。幼而聰睿,與諸王戲,好作戰陣之狀,自稱元帥。太祖愛之,撫而問曰:「天子好作否?」對曰:「由天命耳。」初名德昌,太平興國八年,授檢校太保、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封韓王,改名元休;端拱元年,封襄王,改元侃;淳化五年九月,進封壽王,加檢校太傅、開封尹;至道元年八月,立為皇太子,改今名,仍判府事。

○真宗膺符稽古神功讓德文明武定章聖元孝皇帝咸平元年遼統和十六年


  
春,正月,辛酉朔,改元。

癸亥,賜近臣歲節宴于宰相呂端第。自是遂以為例。

乙丑,遼主如長濼。

丙寅,有司上皇太后李氏謚曰元德。

翰林學士楊礪等受詔知貢舉,請對,帝召坐,語之曰:「貢舉當選擢寒俊,精求藝實,以副朕心。」

壬申,昭宣使王延德上《太宗皇帝南宮事蹟》三卷,命送實錄院。

癸酉,始令諸王府記室、翊善、侍讀等官分兼南北宅教授。時又有伴讀,然無定員。

甲戌,詔:「諸路場務逋欠官物,令主典備償者,監臨官非同為欺隱,勿令填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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