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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 148 / 483
古典散文類 / 林則徐等 / 本書目錄
  

晚清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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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明歸熙甫以女子未婚守志為過禮。近世江都汪容甫復作議以佐其說。甚哉,二君之不知禮也。古聖人緣情以制禮,度夫中人所能行者著之,而不責以卓絶過高之行,此禮之所以通於天下萬世也。然其中有隱微疑似之間,不能顯著之令者,則以俟知其意者之善擇焉。哀公問于孔子曰:禮男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也,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道,女子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推此,則禮文之不可泥明矣。是故三年之喪,禮也。世有若劉瑜之服除二十餘年,布衣蔬食常居墓側者,君子不以為非也;不能食粥,羹之以菜,有疾飲酒食肉,禮也。世有若張敷杜棲隱之不食鹽菜,哀毀傷生者,君子不以為非也;師沒心喪三年,禮也,世有若子貢之三年以外,築室獨居者,君子不以為非也;汪殤也,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則喪之如成人,君子亦不以為非也。若如二君論,則茲數子皆可議矣。

且二君所執者,曾子問之文也。其文曰:既納幣有吉日,婿之父母死,已葬,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不敢嫁,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夫其不敢嫁者,正以女已許人而重之也,婿弗取而後嫁,而不責以堅守者,所謂度中人所能行也,而後嫁者難辭也。又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曰:女服斬衰,何服也?服以斬衰,則儼然其夫矣。而不責以守節者,亦度中人所能行也。設于時有矢志不嫁,或以身殉,或願事舅姑者,君子亦悲其情而許之。而容甫氏乃比之齊楚之君死,魯衛之臣號呼而自殺,則必為狂易失心之人。嗚呼!是何言也!


  

婚禮納采,主人筵于戶西,西上右幾,注曰:將以先祖之遺體與人,故受其禮于禰廟。曲禮女子許嫁纓。注曰:女子許嫁系纓,有從人之端也。許嫁之初,其重如此,而比之魯衛之臣于齊楚之君,其不為狂易失心之論乎?昔者齊侯之女嫁于衛,至城門而衛君死,保母曰:可以反矣。女不聽,遂入持三年之喪。弟立請同庖,女不聽。衛于齊,齊使人告女,女作詩曰:我心匪石,不可轉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又衛女嫁于齊太子,中道聞太子死,問傅母曰:何如?傅母曰:當往持喪。喪畢,不肯歸,終之以死。此二女者,豈不知有既葬除服之禮哉?矢志不嫁,節著千載,容甫又將比之魯衛之臣號呼而自殺乎?高子問于孟子曰:夫嫁娶者,非己所自親也,衛女何以得編於詩也?孟子曰:有衛女之志則可,無衛女之志則怠。此即所謂卓絶過高之行,不可以責之中人者也。以卓絶過高之行,而謂之狂易失心,吾不知容甫之心何心也?

熙甫氏曰:女子在室,惟其父母為許聘於人,而已無與焉。夫己身,父母之身也,以己身許嫁者,父母也,父母許之,而曰己無與焉,此復成何說乎?且夫禮非強人而束縛之馳驟之也,亦求其心之所安而已。微箕比干,皆謚為仁,伊周夷齊,各成其是。孔子聞孔悝之難,曰柴也其來,由也死矣。而無所褒貶于其間,此所謂各求其心之所安也。禮,三代不相襲,今古異宜。父在為母,婦為舅姑,服皆期,而今則皆三年,二君其能執古禮以反之乎?孔子曰:禮,與其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寧戚。以今世俗波靡,日浮趨薄,苟有卓絶過高之行實足以激勵人心。而二君者,又從而非議之,其亦異乎孔子之論禮矣。然熙甫亦自知其言之過,故于張氏女貞節記斡旋之,舉三仁夷齊為況。而容甫遂怙終焉。奉賢徐母吳孺人,未婚夫死,在室守志十五年,聞姑病,泣請歸徐事姑,撫嗣子得厚成立。事聞于學使者,旌其廬。士大夫有歌詠其事者,得厚彙刊為《清芬集》,乞言于虎。虎讀臨川昆明兩學使序,辨熙甫之謬,引而未發,又未及容甫所議,故為推而詳之,不自覺其辭費也。

○新譯幾何原本序


  
《幾何原本》前六卷,明徐文定公受之西洋利瑪竇氏,同時李涼庵匯入《天學初函》。而《圜容較義》《測量法義》諸書,其引幾何頗有出六卷外者,學者因以不見全書為憾。咸豐間,海寧李壬叔,始與西士偉烈亞力續譯其後九卷,復為之訂其舛誤。此書遂為完帙。松江韓綠卿嘗刻之,印行無幾,而板毀于寇。壬叔從余安慶軍中,以是書視予,曰:此算學家不可少之書,今不刻,行復絶矣。會余移駐金陵,因屬壬叔取後九卷重校付刊。繼思無前六卷,則初學無由得其蹊徑,而亂後書籍蕩泯《天學初函》,世亦稀覯。近時廣東海山仙館刻本,紕繆實多,不足貴重。因並取六卷者,屬校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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