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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幸福?當時在希臘對幸福的看法有兩種:一種認為只要在名譽、地位、財富等物質慾望上得到滿足,人生就幸福了;另一種則極端鄙視這些慾望,認為只有摒棄它們,苦行絶欲,才能得到精神上的解脫,獲得真正的幸福。亞里士多德反對這兩種觀點。他認為前一種人生觀對物質慾望的要求太過分了,後一種人生觀又太不足了。在他看來,一切人所企求的並不是行為的結果,也不是人的活動與某個法則或義務感的一致,更非快樂之報償。幸福的含義是:
1.一切人都熱望令人滿足的東西;
2.從事完善的活動;
3.體現了這種活動的整個人類生活。一句話,幸福就是一種完善自己的活動,即使自己天賦的各種功能與潛力發揮到最大限度,其中最主要的是發揮人的理性機能。
從蘇格拉底想為倫理問題尋求一個普遍的定義,到柏拉圖提出「美的理念」、「善的理念」,都沒有實際內容。亞里士多德也在尋求善的形式,他提出了一個標準,將善分為「為它的」和「自為的」。他說,有些善雖然本身也是目的,但不是最後的目的,它還要以別的目的為目的。如人們追求榮譽和財富,在他看來,這不是目的。人們為什麼要追求榮譽和財富?是為了有了榮譽和財富後,人才有幸福。所以,榮譽和財富只能是「為它的」,而不是「自為的」。只有得到幸福,才是目的。
一切人類活動的目的都在於幸福,因為惟獨幸福,才是人們追求的目的。亞里士多德發現,決定幸福狀況的標準不在於主觀感覺而在於生命活動的客觀特性。因此,幸福在於生存本身的美好和完善。個人從這種完善中所得到的快樂只是這種完善的結果,它既不是完善的最終目的,也不是它的價值尺度。人的幸福本身就在於善行。外在的東西對幸福有影響,但並不是幸福本身。貧困、疾病、災禍幹擾了幸福,並妨礙美德行為得到健康、力量所的手段;天倫之樂、朋友往來、健康、美貌、高貴出身,它們都是寶貴的,卻不是幸福。幸福的要素只是內在的優美。
人們的處境不同,對幸福的要求也不一樣;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對幸福有不同的理解。生病時,恢復健康就是幸福,窮困時渴求獲得財富。物質條件的豐富,精神生活的安寧,以及有知己好友,是人生幸福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幸福本身,缺少它們,會使幸福失光。不幸並不會使一個品德高尚的人沮喪,雖則這可能妨礙他的幸福。某些外在物質條件是幸福的先決條件,而這種物質條件在某種程度上是靠機緣得來的,但幸福是靠個人努力而獲得的。亞里士多德一直認為幸福是一種活動,幸福離不開勤勞,幸福生活是合乎德性的生活,幸福生活是自足的,包含著德性與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