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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運動觀問題上,亞里士多德同樣提出了一些深刻的見解,在人類認識史上也做出了獨特的貢獻。但與其他方面相比,特別是與哲學思想、邏輯學說相比,似乎遜色一些。因為就運動觀總體看,還停留在對運動的一些表面現象的認識上,沒有揭示出運動的根本原因在於事物的內部矛盾上,在這方面他反倒比前輩赫拉克利特和德謨克利特落後。究其原因,就是用形式邏輯的矛盾律去分析一切,把矛盾律當作客觀事物的普遍規律,以點代面,以偏概全,是會在科學上走彎路的。科學上、真理上,任何一點不恰當的誇大,都將使人離開正確的航向。我們不苛求古人,然而分析其不足,於科學發展有利,於探索真理有益①。
①本節參見易傑雄主編:《世界十大思想家》,安徽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第
164-
165頁;汪子嵩:《亞里士多德關於本體的學說》,三聯書店,
1982年版,第
74-
75頁;楊壽堪:《亞里士多德範疇學說簡論》,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2年版,第
62-
71頁。
2. 四因說
事物的運動變化是有原因的,只有瞭解了這些原因,才算是認識了事物。亞里士多德說:「很明顯,我們應當在生與滅的問題以及每一種自然變化的問題上去把握它們的基本原因,以便可以用它們來解決我們的每一個問題。」(《物理學》)他認為事物運動變化的原因共四個,這就是著名的四因說。
這四個基本原因是:
1.質料因。指的是事物構成因素,例如,建造房屋用的磚瓦木料,雕像用的銅或大理石。質料是運動變化中始終存在著的因素。
2.形式因,亦即事物的本質和內在結構,事物具有什麼樣的形式或原型,是一事物之所以成為該事物的根據。
3.動力因。指的是事物賴以產生和變化的推動力,如銅只有在某種外力的作用下才會變成雕像。一般說來,製造者乃是被製造者的動力因,主動者是被動者的動力因。
4.目的因。指事物形成要達到的目的,即變化著的事物所指向的目標。例如,散步是為了健康。任何一個事物的變化都必然涉及到這四個原因,其中質料因和形式因是事物的內在原因,動力因是發生變化的原因,目的因是變化過程的終極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