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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傳 - 95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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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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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5頁

朗讀:

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關於思維規律的學說。人類的思維必須遵循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規律。亞里士多德著重考察了兩條規律,即矛盾律和排中律。至於我們現在所用的同一律和充足理由律,他沒有明確的論述,只有零星的提示。形式邏輯是亞里士多德學術思想中最成熟的學說,而他完整而明確地提出以矛盾律為最基本的形式邏輯規律的元理論以及從這個元理論出發而建構的三段論學說就成為這成熟學說中的兩大精華。

關於矛盾律。


  

亞里士多德認為矛盾律是本體論的規律、存在的規律和事物的規律。他這樣來表述矛盾律:「同一屬性在同一情況下不能同時屬於又不屬於同一東西。」「矛盾著的斷定對於同一個對象來說不可能同時都是真的。」(《形而上學》)就是說兩個對立的規定不能應用於同一個事物。羅斯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說明:“矛盾律首先被表述為這樣的形式:

‘同一屬性不能同時在同一方面既屬於又不屬於同一東兩’。這個規律將要被遵循,它被十分客觀地陳述為存在的規律。”亞里士多德認為,作為事物或存在規律的矛盾律是客觀現實的反映,因而是第一位的,這足見他關於邏輯規律的思想明顯受其哲學本體論思想的影響。

矛盾律同時還是邏輯的規律、推理的規律,也就是說,是一種關於思維正確性的規律。對這點,他說得非常明確:兩個相互矛盾著的東西決不能同時都是真的,「對於同一事物,兩個相互矛盾的命題不能同時都真,兩個相互對立的命題也是如此」。「對於同一事物,兩個相互矛盾的肯定與否定不可能同時都真」。(《形而上學》)「兩個相反的命題,兩個對立的命題,以及一個肯定命題和一個否定命題決不可能籠統地屬於同一事物」。(《辨謬篇》)「無論是一個真實的判斷還是一個真實的矛盾命題,都不可能與一個真實的判斷相反」。(《前分析篇》)這些說法是一個意思:從邏輯上說明了兩個相互矛盾或者反對的命題不可能同時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假。這樣陳述的矛盾律主要是為了保證思維的正確性,因而它是一種邏輯的規律。亞里士多德認為,先有事物的規律或存在的規律,然後才有推理的規律或邏輯的規律。前者是後者的客觀基礎,後者是前者在思維領域內的反映。前者決定了後者,後者受前者的影響和制約。

此外,矛盾律還可被看作是心理的規律、認識活動的規律。羅斯說:


  

「從作為存在規律的矛盾律得到心理的規律;認為相同屬性同時在同一方面既屬於又不屬於同一事物,那將是自身相對地限制在同一時間和同一方面下,因而這是不可能的。」亞里士多德是這樣論述這一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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