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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通史 - 63 /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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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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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種姓對食物、水、接觸和禮儀的純潔還有更進一步的種種限制。最後,每一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法」,即道德準則,用以規定各種義務和責任,如贍養家庭,履行為結婚、出生和去世定下的儀式,等等。

在這一種姓等級制度之外的是賤民,即不可接觸的人,今天約占印度人口的七分之一。他們注定只可從事商業或那些被認為是不潔的行業,因為這些行業或是玷汙了某些儀式,或是獲取人或動物的生命。這些職業包括獵人、捕魚人、屠夫、劊子手、掘墓人、承辦喪葬者、製革工人、皮革工人和清道伕。從事這些職業的結果轉而導致社會隔離。


  

賤民們居住在與世隔絶的材莊或城鎮外面的住房裡,只可以使用他們自己的寺院和水井.他們必須非常小心地避免玷汙各種姓中的成員,也就是說,不可與後者發生任何肉體上的接觸,在極端情況下,甚至不可進入後者的視線。因此,直到最近幾十年,每當他們走出自己的住處或村莊時,就必須敲打一對拍板,警告他人,他們正在走近。

賤民們今天還進一步遭受心理上的傷殘,這種傷殘同身體上的傷殘一樣使人殘廢和退化。按照因果報應的學說,一個人在現世中的地位是由其前世的行為決定的。因此,賤民們應由於他們過去的罪孽而對他們現在的苦境負責。改善在來世中的地位是賤民們唯一的希望,而這只有通過恭敬地履行現世中的責任和義務來實現。

社會法令和宗教法令的結合,使種姓制度至今仍在起作用。應該指出,種姓制度還有關於相互幫助的種種規定,使一個人只要遵守其規定便可獲得安全。所以,種姓制度現在仍是印度社會鋼鐵般的框架。雖然它現已受到改革者們的攻擊,並由於現代工業社會的種種急迫需要而遭到破壞,但它實際上仍在印度四分之三人口居住的農村地區發揮作用。

二、改革與反改革

以法、因果報應和再生為基本原則的種姓制度是印度宗教制度的組成部分。最初,雅利安人信奉的典型的部落神都是自然力的化身,如因陀羅為雷和戰爭之神,阿耆尼為火神,蘇摩為神聖的令人致醉的蘇摩液之神。這些自然之神對畜牧者是很適合的,但是,當雅利安人定居下來改營農業時,他們就不得不轉向新的神。因而,出現了印度教的「三大神」——造物主梵天、仁慈的保護神毗濕奴、強大的毀滅之神濕婆。

這些新神,尤其是濕婆,與在印度河流域的遺址中的發現物驚人地相似,並不是偶然的。園為那時,雅利安人自然會占用當地古代農業文明在數千年中形成發展起來的一些宗教思想和習俗。

與這些新的神相伴而來的是權力愈來愈集中到祭主階級即婆羅門的手中。這一變革可能也是來自雅利安人之前的宗教傳統。婆羅門在某些地區與印度文明中的土著宗教領導人發生交往,在交往中,大概學會了後者的巫術和習俗;那時留下的一些遺蹟也顯示了祭士集團統制一切的濃烈氣氛。不管在遙遠過去的歷史原型是什麼,婆羅門有效地利用了他們精通的《吠陀經》即讚美詩。

這些讚美詩在舉行宗教儀式和獻祭時被大聲朗誦。它們通過口頭代代相傳而留傳下來,由於它們在人們心目中是非常神聖的,所以被逐詞逐音地熟記。作為這一寶貴遺產的保管人和傳送者,婆羅門能夠以高於世俗首長剎帝利的印度社會領導人的身分,宣稱並實施自己的主張和要求。

隨着時間的流逝,婆羅門甚至通過強調他們所主持的宗教儀式的重要性,來向神的地位提出挑戰。他們在用來闡釋《吠陀經》和指導宗教儀式的一些散文手冊《梵書》中,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這些要求常常是不成熟的思索與支持祭士種種權利的精明方案相結合的產物。在一個較世俗的水平上,婆羅門由於他們的職責所具有的神聖性質而享有很多特權和豁免權。


  
而向婆羅門贈送禮物的人則得到保證,他們將在今世和來世獲得一定的報答。對「土地這種禮物」,評價最高,因為它「解除了贈送者的一切罪孽」。因此,婆羅門得到大量的地產,包括整座的村莊。除此之外,婆羅門還免交各種捐稅,因為人們認為,婆羅門巴以自己的虔誠行為清償了這種債務。

由於婆羅門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所以他們不得被判處死刑或任何類型的肉刑。最後,有關法、因果報應和再生的教義實際上也為婆羅門控制人們的心靈提供了不可抗拒的手段。因為,如果一個人在生活中的地位是他過去所作所為的必然結果,如果一個人對來生的希望完全取決於他是否能忠實地奉行所規定的種姓義務而不管它們也許是多麼麻煩或多麼卑微,那麼,這個世界上也就不會有什麼個人作決斷的機會了。

婆羅門的種種要求和強征勒索是公元前6世紀和5世紀印度進行宗教改革的一個因素。另一因素是上文提到過的經濟發展,經濟發展造成一個富裕的商人等級即吠舍種姓,吠舍種姓對在它之上的兩個種姓享有種種特權極為怨恨。最後,婆羅門與非雅利安人之間的關係非常緊張,因為雖然非雅利安人可以被吸收為印度教信徒,但他們對祭士居支配地位很不滿。現在一般認為,佛陀所屬的尼泊爾山區的釋迦部落屬於蒙古種族。

這些因素相結合,促成了那些世紀裡印度宗教界和知識界的動亂。對自由的要求提出了——自由是一種比規定的宗教儀式和死板的教義更富有意義且令人滿意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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