俟將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
第四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採。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
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
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
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嚮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第二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
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嚮日本資本家商借。
第六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儘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標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央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於外國資本家,以致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中國對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關於東部內蒙古事項:
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嚮日本國政府商議。
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嚮日本國政府商議。
三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
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
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准。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為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准。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佈,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
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准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號改為陸總長言明如下:
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為顧問。
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准。
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採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閲畢全文,便嚮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
第五號,改為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銷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 取義,誤為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
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仍是誘迫。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覆為要。」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謡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復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絶數條,至第五號仍完全拒絶。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覆?」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覆了。」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
即戰書譯文。小子有詩嘆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只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