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史演義 - 111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第111頁 / 共445頁。

 大小:

 第111頁

朗讀:

俟將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第四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採。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


  

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嚮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第二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嚮日本資本家商借。第六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儘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標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央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於外國資本家,以致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中國對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關於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嚮日本國政府商議。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嚮日本國政府商議。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

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准。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為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准。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佈,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

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准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號改為陸總長言明如下: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為顧問。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准。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採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閲畢全文,便嚮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第五號,改為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銷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 取義,誤為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

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仍是誘迫。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覆為要。」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謡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復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絶數條,至第五號仍完全拒絶。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覆?」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覆了。」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

即戰書譯文。小子有詩嘆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只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閲。



贊助商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