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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109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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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呈均悉。立國于此風雲變態無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種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精神,人雖謀我,焉能亡我?民國肇造,如初生之孩,資人扶助,庶無顛倒之患。各省將軍受任以來,皆能以擁護共和為己任,熱誠愛國為前提,洵民國之幸也。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託,惟有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對於國家存亡重要之關係,詎敢忽略?仍是欺人語。

日來中外對於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國民愛國之熱誠,于此可見。惟天下自有公理,無論如何艱難解決之問題,持以公理,自能剖決。如金雖堅,煉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大患,防不勝防,往往防之於此而漏之於彼,今日危難,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濟,合力進行。


  

而保護外人,尤宜謹慎,我盡東道之誼,斯無釁隙之生,誤會消滅,國交鞏固,各將軍勿為疑似之言所動,是所至盼!

越數日,又有一告誡的電文云:近來關於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將軍及師長等電報多起,均有所獻替。此項電文,具征公忠。惟該將軍既屬軍職,自應專致力於軍事,越俎代謀,實非所宜。現在政府正殫精竭能,以解決此目前所遇之問題,雖不敢謂事事能取信于國民,但國家之利益,斷無不保護惟謹。

該將軍等正宜盡心軍事,不必兼顧外交。須可令爾秘密賣國!

如有造謡生事者,仰該將軍協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誤!

此外又有數電,無非說是:「中日協商,漸就和平,可無他虞。各將軍巡按使,總宜勸諭人民,持以鎮靜,一俟交涉解決,自當宣佈內容」云云。就是外交部總次長,亦有公電傳達,略稱:「前後會議,已歷多次,現日使已允將條件寄回政府,請示修正,暫停談判。昨至十三次會議,知全案確已修正,當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決。

京中報紙,及外間謡傳,統屬無憑,必待全案公佈,是非乃定」等語。各省大吏,及全國志士,接閲此等電文,才把一種激昂憤勇的氣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讓步,政府能否力爭,大家還是疑信參半。

嗣經交涉了結,才識當時會議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談判以迄第七次談判,彼此爭辯,茫無頭緒,上文已約略敘明。至第八次會議,乃是三月九日,談判進行,逐條討論。陸總長徵祥,先提出第一號第一條,須俟至歐戰平定,加入講和大會,再行定議。

且聲言中國政府,如承認第一條,須以交還膠澳為對待條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國用兵膠澳,損失頗多,理應如何解決?」陸徵祥答道:「自貴國用兵青島,敝國人民,損失甚巨,應向貴國索償,難道還轉加敝國嗎?且戰事已平,所有稅關郵電,應照向來辦法辦理,軍用鐵路電線,即行撤廢,租界外軍隊,先行撤回。到膠濟交還時,租界留兵,亦應盡行撤去。」日置益微笑道:「有這許多條件麼?現且暫從緩議。


  

請問這第一號第二條,是否允諾呢?」議入第二條。陸徵祥道:「第二條麼?敝國允自行聲明,不將山東沿海及島嶼讓與他國。」日置益道:「第三條呢?」入第三條。陸徵祥道:「第三條所說煙、濰或龍濰鐵路,倘德國允拋棄借款權利,當先向貴國資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條商埠問題,敝國允自行添開罷了。」第三、四條,接連表過。日置益道:「第一號共計四款,據貴總長意見,當轉達敝國政府,請示定奪。惟第二號的條件,須完全允諾為是。」陸總長道:「旅順、大連灣的租借期,及南滿洲的鐵路權,前清已有成約,當可商量。

惟安奉鐵路,與該數處情形不同,不能援以為例。」議及第二號第一條。日置益忿然道:「旅順、大連等處,不過連類帶及,此條注意,實為安奉鐵路,若安奉鐵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諾,何容向貴國要求?」陸總長再三辯論,日置益只是不從,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條不允,無須別論,當決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曹汝霖插口道:「貴公使何必動怒,總可和平議決。」日置益道:「這條不允,那條又不允,教我如何答覆政府?且敝國上下,憤激得很,如不達目的,就使勞師費餉,亦所不惜。本駐使為全國代表,若事事通融,豈不要受全國唾罵麼?」陸總長到了此時,只得答應下去。日置益方纔復座,問及第二三條。陸總長道:「南滿洲可添開商埠,貴國人民,可與敝國合辦農懇公司,若欲內地雜居,及土地所有權,是與我主權有礙,貴國政府,向來聲言保全中國領土,此條件似違初意。」日置益道:「我國並不要占你土地,不過令人民營業,較為便利罷了。」明是殖民,何得謂非占我領土?曹次長又應聲道:「如貴國人民,欲雜居內地,須歸敝國管轄,貴國應撤回領事裁判權。」日置益又復搖首。陸徵祥道:「且先議下文各條。

擱過第二條,轉入第四、五、六、七各條。第四條的開礦權,除已探勘及開採各區,準可通融,惟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辦理,第五條略加更改,如敝國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債,可先向貴國資本家商議。第六條南滿洲的顧問,儘先聘用貴國人,東部內蒙古,殊不適用。第七條吉長鐵路,應改為全路借款,重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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