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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105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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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佈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並未明定限制。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為大總統了。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匱,將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於現任大總統,得票選舉連任外,只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制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着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將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惟有老袁永遠活着,仍歸他連任下去,別人是永世無望了。


  

釋明上文第三及十二各條。小子曾記前清雍正年間,雍正帝定立儲法,默選儲君,書名納匣,藏在正大光明殿額的後面。袁總統做過前清大員,想是熟悉掌故,所以把雍正成制,抄襲了來。以袁總統比雍正帝,陰鷙相似,而膽略尚恐未逮。

還有一篇告令,說明改正選舉法,實為總統絶續時,預防爭亂起見,小子也似信非信,只好付諸闕如。惟總統選舉法,既已改定,袁總統應如法照行,他便就意中所愛的三人,書藏金匱,或說是黎元洪、徐世昌及袁大公子克定,或說是克定、克文、克良、克端等類,統是袁家公子。大約此說近是。但袁總統素好秘密,書藏時無人在旁,只由他一手做成,因此外人無從知曉,不過憑虛推測罷了。

隔了兩天,復定出國璽條例。國璽分作三項,一為中華民國璽,凡遇國家大典禮大政事及國際交換國書等項,應用此璽;二為頒爵襲職,及封贈冊軸等所用,叫作封策之璽;三為給予勛位勛章,及其他榮典文書等所用,叫作榮典之璽。此外加大總統印,陸海軍大元帥印,一時不便稱璽,仍然沿稱為印,附入國璽條例中。改印為璽,非帝制而何?

光陰似駛,又是民國四年,元旦覲賀等禮儀,且不必說。惟袁總統把新頒官制,策令群僚,授徐世昌為上卿,楊士琦、錢能訓為中卿,趙爾巽、李經羲加上卿銜,各部總長,除陸海軍兩部外,並授中卿,獨章宗祥、湯化龍,資望稍輕,以少卿加中卿銜,梁士詒、周樹模、汪大燮、貢桑諾爾布等,均授中卿,董康、莊藴寬等,均授少卿。他如文官加給嘉禾章,武官加給文虎章,或酌授勛位,無非是施澤如春,有加無已的至意。語帶雙敲。

一面令教育部整飭學校,提倡忠孝節義,所有小學校中,應讀論、孟二書。列入科目,不得廢經。一面頒附亂自首特赦令,凡在民國三年十二月前,所有附亂人等,或被脅,或盲從,均得向地方行政官署,悔罪自首,當由地方行政官呈請大總統特赦,給予免罪證書,回籍營業。總算皇恩浩蕩。

是時白狼已平,餘匪肅清,就是民黨中人,亦無隙可乘,只有假借文字,詆毀老袁,也沒有甚麼效力。歐洲各國,日務戰爭,舊有中外交涉,盡行擱置,無暇向中國尋隙,美國雖守中立,未曾與戰,但距華較遠,又素抱和平宗旨,與中國沒甚齟齬。只有東鄰日本,眈眈在側,自攻取青島後,屯兵不撤,日夕綢繆,不但青島領土權,被他占去,就是青島街市上,所有營業行政等權,亦歸日人佔領。袁總統得此消息,不由的吃了一驚。

看官道是何故?原來青島中有一德華銀行,前由德人經理,老袁曾存着巨款,約計二千萬馬克,馬克,德幣名。預備將來恢復帝制,提出使用。此次聞日人干涉營業,恐他囫圇吞去,無從追索,豈不是白費金錢,破壞好事?領土權可以拋棄,私款是萬難割捨的!當下情急智生,亟通牒英、德、日三國,宣告撤銷山東戰域,牒文內列着三種理由,一是青島戰事,現已完畢,二是膠、萊、龍口各處情形,已甚安靖,三是中國應設兵防海,阻禁匪徒侵入膠、萊各處作亂,為此三大要件,不能不要求日本撤兵。哪知牒文才發,日本政府,卻已有照會到來,他的照會中,卻含混說著道:「君有大志,何必親近德意志,難道我大日本帝國,就不能作一幫手麼?」隱隱約約,確是妙文!袁總統接閲照會,巧巧碰入心坎,躊躇了好一會,便邀請顧問員有賀長雄、西阪大佐等,秘密商議一番,托他電達本國政府,極力贊助;一面電囑駐日公使陸宗輿,疏通日本內閣。

那時日本內閣首相,名叫大限重信,他本是個勛戚舊臣,外交能手,既得了這個消息,便視為奇貨可居,當下提出元老院,議決二十一條件,向袁要索,作為日後的報酬。未曾出力幫助,先已要索酬金,求人者其鑒諸。看官曾否閲過清史?當中日戰爭以前,老袁曾任朝鮮公使,彼時屢與日本反對,遂釀成中日戰事,害得喪師失律,割地賠款,才行了案。日人中島端氏,且於民國二年冬季,著有《支那分割的命運》一書,日人稱中國為支那。


  
內述袁氏秘史,種種揶揄,幾笑他一錢不值,難道老袁毫不記憶,毫無聞見,反欲向他求助麼?若非利令智昏,何至于此?古語說得好:「人必自侮,然後人侮。」袁氏為帝制起見,竟惹出二十一件大要挾來,小子有詩嘆道:

欲成王道貴無私,知白何如守黑時。

隻手難遮天下目,欺人反使別人欺。

畢竟二十一條件,說的甚麼?待小子下回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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